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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R20181198】KL-A167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a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81198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泰特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塔戈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08-2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KL-A167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a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KL-A167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Ⅰa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11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KL-A167注射液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b期推荐剂量。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8~9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0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01-10

    试验终止时间

    2022-04-2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 ≥ 18岁,性别不限;2.经病理学明确诊断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采用第8版TNM分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且存在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的可评估病灶;3.经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分,预计生存期 ≥ 3个月;4.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白细胞计数(WBC)≥ 4.0 × 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血红蛋白浓度 ≥ 9.0 g/dL;(肝癌患者可接受白细胞计数(WBC)≥ 3.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70 × 109/L); 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对于肝癌或者肝转移患者,ALT和AST ≤ 5倍ULN;总胆红素(TBIL)≤ 1.5 × ULN;对于肝癌、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 ≤ 2 × ULN; c)肾功能:血肌酐(CREA)≤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45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 ;e)促甲状腺素(TSH)、游离甲状腺素(FT4)、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f)血清白蛋白 ≥ 2.8 g/dL;5.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且若发生化疗毒性反应(脱发除外)需恢复至≤ 1级;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至少1周,接受过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2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6.2周内未接受输血、血液制品或血液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专科处理;7.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3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8.经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9.经病理学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宫颈癌、肝细胞癌、肺癌、神经内分泌癌、三阴乳腺癌、尿路上皮癌a)肝细胞癌:受试者肿瘤状态和Child-pugh分级满足巴塞罗那(BCLC)肝癌分期系统A期或B期,肝脏肿瘤总体积≤肝脏体积的25%b)晚期或者转移的尿路上皮癌,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原发灶位于上尿路;②不能手术切除的局部进展,转移或者复发患者,接受至少一线含铂化疗过程中或者化疗后疾病进展;③受试者入组前接受过至少2周期的含铂化疗方案,但若受试者接受过1周期的含铂化疗,因为4级血液学毒性反应或者3-4级非血液学毒性反应停止化疗可以入组;

    排除标准

    1.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2.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子宫颈癌和胃肠道粘膜内癌除外);3.已知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pi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EGFR)突变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ALK)重排的肺癌患者;4.合并有临床症状的未经控制的肿瘤脑转移者;5.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药物控制TSH、FT4、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可入组);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6.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7.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8.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9.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10.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11.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12.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13.既往曾接受过其他PD-1/PD-L1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14.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 3级者;15.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16.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17.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18.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19.研究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者;20.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广东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8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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