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00350
已完成
Erenumab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依瑞奈尤单抗注射液
2020-04-14
企业选择不公示
偏头痛
一项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评估AMG334的药代动力学的研究
一项在健康中国受试者中评估erenumab单次皮下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随机、平行组研究
100026
评价健康中国受试者单次皮下(SC)给药后AMG334的药代动力学
平行分组
Ⅰ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4 ;
国内: 25 ;
2020-05-24
2020-08-31
否
1.在参与研究之前,必须获取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2.18-45岁(包括18和45)的中国健康男性或女性受试者,且经筛选时的既往病史、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和临床实验室检查确定为健康状况良好。;3.筛选和基线时,如SOM所述,将在坐位评估生命体征(收缩压与舒张压和脉率),并在站位再次评估(若需要)。坐位生命体征应在以下范围内:体温在35.0-37.2°C之间;收缩压,90-139 mmHg;舒张压,50-89 mmHg;脉率,50-99 bpm。如果受试者的站位生命体征(相对于坐位)显示出研究者认为与体位性低血压(即没有任何其他原因)的临床表现相关的结果,则应排除此受试者。研究者应谨慎考虑入组收缩压降低>20 mmHg或舒张压降低>10 mmHg伴心率增加>20 bpm的受试者(从坐位到站位)。 按照SOM中的规程,如果生命体征超出这些范围,那么研究者应再获取两次读数,以便进行总共3次连续评估。;4.受试者体重必须至少50 kg才能参与本研究,且体重指数(BMI)必须在18-30 kg/m2(包括18和30)的范围内。BMI=体重(kg)/[身高(m)]2(筛选时;5.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以理解并遵守研究要求;
登录查看1.筛选时在5个半衰期内或在30天内、或在预期的PD效应已恢复至基线之前(以较长者为准)或者在当地法规要求的更长时间内使用了其他试验用药物;2.对CGRP受体拮抗剂、对任何研究治疗或辅料或者对类似的化合物类别有超敏反应或过敏反应史。;3.受试者既往已参与过本研究,或既往已暴露于AMG334;4.当前或既往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包括:QTcF>450 msec(男性)QTcF>460 msec(女性);5.已知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已知患有长QT综合征。;6.已知有心律失常史,或当前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7.伴随使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药物,除非可在研究期间永久停用。;8.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史(治疗或未治疗,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不考虑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9.有以下病史:高血压、低血压、症状性或无症状性冠状动脉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以及任何脑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或包括雷诺病在内的外周血管病;10.基线时,如果自杀意念发生在过去6个月内,则对C-SSRS的自杀意念部分的第4项或第5项的评分为“是”,或者如果自杀行为发生在过去2年内,则对自杀行为部分的任何项目的评分均为“是”,“非自杀性自残行为”除外(自杀行为部分也包括此项);11.筛选时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母乳喂养)女性,其中妊娠定义为女性从受孕直至妊娠终止这段时期的状态,须经阳性hCG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在生理上能够妊娠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试验用药物给药期间和停用试验用药物后110天(终末半衰期的5倍)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13.吸烟者(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了烟草/尼古丁产品)。将在筛选和基线期间测量所有受试者的尿可替宁水平。吸烟者将被定义为报告使用烟草和/或尿可替宁≥500 ng/mL的任何受试者。研究期间将不允许吸烟。;14.除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方法外,在初始给药前4周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草药补充剂、印度大麻/大麻的处方药用,和/或在初始给药前2周内使用了非处方药(OTC)、膳食补充剂(包括维生素)。;15.在初始给药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400 mL或以上;16.筛选或基线时,血红蛋白水平低于正常范围下限(或12.0 g/dl)。;17.任何食物过敏史;18.筛选时有免疫缺陷病史或HIV检测结果呈阳性(ELISA和免疫印迹);19.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慢性感染的既往史或现病史。HBV表面抗原(HBsAg)检测呈阳性,或者如果当地标准规范规定HBV核心抗原检测呈阳性,则排除该受试者。HCV抗体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应测量HCV RNA水平。应排除HCV RNA呈阳性(可检测)的受试者。;20.给药前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有害酒精使用史#,或者筛选和基线期间进行的实验室测定提示存在此类滥用的证据。 #有害酒精使用的定义为有酒精误用/滥用史或当前正误用/滥用酒精,具体定义为“在过去30天内,在5天或更多天的每天中,在同一场合饮酒5杯或以上”;21.筛选前4周内有娱乐性大麻使用史,或者筛选和基线期间进行的实验室测定提示存在此类使用的证据。即使使用大麻在研究中心所在地合法化,该排除标准也适用。大麻的任何处方药用,都应按照上述处方药使用标准进行处理;22.据患者和研究者所知,不太可能完成研究方案所需的所有研究访视或规程,和/或不太可能依从于所需的所有研究规程(例如,独立完成电子日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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