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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1507】卡度尼利单抗联合索凡替尼二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1507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4-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索凡替尼二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索凡替尼二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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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卡度尼利单抗联合索凡替尼二线治疗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非随机对照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康方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9-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9-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入组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按照美国退伍军人肺癌协会(VALG)分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ES-SCLC。 6. 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联合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且最多接受过一线系统治疗。既往针对局限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联合PD-(L)1抑制剂治疗,但疾病进展发生在化疗结束后6个月以内的患者允许入组。 7. 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8. 良好的器官功能,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标准:(1)血液学(开始治疗前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1,500/mm3);b.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100,000/mm3);c. 血红蛋白(HB) ≥ 90 g/L。(2)肾脏:a. 血清肌酐 ≤ 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 ≥ 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F=1,女性的F=0.85;SCr =血清肌酐)。b. 尿蛋白 < 2+ 或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 1.0 g。(3) 肝脏:a.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ULN;b. 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ALT ≤ 5×ULN;c. 血清白蛋白(ALB)≥28g/L。(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5)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20天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对于伴侣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120天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10.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 除小细胞肺癌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2. 在首次给药前3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等);首次给药前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3. 既往接受过除PD-(L)1抑制剂(阿替利珠单抗、度伐利尤单抗等)以外的其他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4. 既往接受过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VEGFR)靶向药物治疗,如贝伐珠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恩度、索凡替尼等。 5.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进入研究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 6.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8. 受试者出现过因先前免疫治疗导致的3级及以上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不包括内分泌系统相关irAE)、导致永久停止治疗的irAE,2级免疫相关性心脏毒性或任何级别的神经或眼部irAE。在本研究筛选之前,使用前期免疫治疗时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缓解或缓解至1 级。对于内分泌不良事件≥2 级的受试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组。 9. 受试者需要使用除糖皮质激素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不良事件,或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出现不良事件复发,需要再次系统性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1. 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2.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7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允许入组。 13.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1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15.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6.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17. 存在其他严重或无法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首次给药前4 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或首次用药前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手术治疗(活检手术除外)。(2)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 > 1000 IU/mL);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符合HBV DNA ≤1000 IU/mL 允许入组。已治愈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HCVAb 阳性且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3)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如痰结核菌检查、胸片等);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4)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的心力衰竭;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患者;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事件(CVA);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5)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者舒张压≥100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6)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钙离子>1.5 mmol/L 或钙>12 mg/dL 或校正血清钙 > ULN), 或需要持续性双膦酸盐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 18.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19. 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0.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21.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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