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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R20222538】OC-01鼻喷雾剂治疗干眼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538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酒石酸伐尼克兰鼻喷雾剂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酒石酸伐尼克兰鼻喷雾剂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0-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干眼

    试验通俗题目

    OC-01鼻喷雾剂治疗干眼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成年干眼患者中评价OC-01(伐尼克兰溶液)鼻喷雾剂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多次给药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OC-01(伐尼克兰溶液)鼻喷雾剂以0.6 mg/mL的浓度在中国成年干眼(DED)患者双侧鼻腔内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9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2-10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4-27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筛选访视第-1天时≥18岁。;2.体重指数(BMI)不超过30 kg/m2(含)。;3.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使用过和/或想使用人工泪液替代品治疗干眼症状。;4.筛选访视时,眼干燥评分(EDS)≥40。;5.筛选访视时,研究眼满足以下所有情况: 1) 至少1个角膜区的角膜荧光素染色(CFS)评分≥2或所有角膜区的总分≥4。 2) 基线希尔默试验(局部麻醉)评分≤10 mm/5分钟;同一只眼,用棉拭子刺激鼻腔后希尔默试验评分(STS)至少增加了7 mm。 3) 基线时研究眼和对侧眼的STS差异<20 mm。 4) 医生诊断为DED。;6.筛选访视时,每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BCVA),即最小分辨角对数(logMAR)为0.7或更好(logMAR≤0.7;对应的斯内伦评分为20/100或更好;小数视力≥0.2)。;7.有正常的眼睑/睫毛解剖结构、眨眼和闭合功能。;8.不熟悉(例如,不知道试验用药品是用于刺激泪液生成)且之前没有使用过试验药物。;9.有读写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问卷。;10.能够并愿意使用试验药物,并且参加所有研究评估和访视。;11.手部有力,能够独立使用试验药物。;12.提供口头和书面知情同意。;13.如果女性有生育能力,必须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包括:激素类-口服、植入式、可注射或经皮避孕药;器械类-杀精剂结合屏障避孕方法,例如避孕隔膜或避孕套;宫内避孕器;或伴侣行手术绝育),并且在筛选时,血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在筛选访视时、进行希尔默试验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角膜上皮缺损(例如神经营养性角膜炎)。;2.存在慢性或复发性鼻衄,以及凝血功能紊乱病史,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有临床意义的出血风险增加的其他状况。;3.接受过鼻部或鼻窦手术(包括鼻烧灼术史)或这些部位受过严重创伤,影响了三叉神经功能。;4.筛选访视前进行的鼻内检查确认存在:血管型息肉、严重的鼻中隔偏曲、慢性复发性鼻出血或严重的鼻道阻塞。;5.目前正在接受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治疗。;6.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任一只眼接受过任何眼内手术(例如白内障手术)或眼外手术,或12个月内接受过屈光手术(例如激光辅助原位角膜磨削术、激光上皮角膜磨削术、屈光性角膜切削术或角膜植入)。;7.任一只眼接受过眼睑成形术。;8.任一只眼接受过角膜移植。;9.在筛选访视前60天内使用过含环孢素(如Restasis®等)、LFA抑制剂(如Xiidra®等)和他克莫司(如塔克司®等)的局部眼用药品。;10.在筛选访视前30天内,使用了含有血清(如自体血清和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等)、皮质类固醇(如EYSUVIS®等)和生长因子(如贝复舒®[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等)的局用眼科药品。;11.筛选访视前14天内使用过地夸磷索(如Diquas®等)。;12.筛选访视前7天内使用过角膜接触镜,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使用角膜接触镜。;13.存在任何形式的泪点或泪小管闭塞。;14.任一只眼,先前或当前,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或危及受试者安全的任何眼部疾病或状况,例如严重的角膜或结膜瘢痕形成;翼状胬肉或结节状结膜黄斑;当前眼部感染、急性结膜炎或不伴干眼的炎症;前侧(上皮)基底膜角膜营养不良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角膜营养不良或变性;眼部疱疹感染;圆锥角膜的证据等。无需治疗的睑缘炎及通常与DED相关的轻度睑板腺疾病为可接受。;15.有惊厥发作史或降低受试者惊厥发作阈值的其他因素。;16.存在不稳定的,或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全身性状况或疾病(例如当前全身感染、未受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未受控制的免疫缺陷性疾病、心肌梗死或心脏病史等)。;17.已知对任何试验中使用的及预期使用的药品及制剂,或试验用药品成分过敏。;18.在筛选访视前30天内使用过烟碱乙酰胆碱受体(nAChR)激动剂(如Nicoderm®、Nicorette®、Nicotrol NS®、奥菲尼®、力克雷®[尼古丁]、Tabex®、Desmoxan®[金雀花碱]和畅沛®[伐尼克兰]等)或预期在治疗期间将使用上述药物。;19.目前合并使用任何神经刺激器械,如TrueTear®、iTear®等。;20.存在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严重的: 全身性过敏。 慢性季节性过敏,研究治疗期间有活动性风险。 筛选访视时需要治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治疗(例如抗组胺药、缓解充血药、口服或气溶胶类固醇)的鼻炎或鼻窦炎。 筛选访视时未治疗的鼻部感染。;21.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依从性、结局指标、安全性参数和/或受试者的总体医学状态的任何状况或病史。;22.筛选访视时怀孕、哺乳或计划怀孕的女性。有生育能力但没有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的女性;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激素类-口服、植入式、可注射或经皮避孕药;器械类-杀精剂结合屏障避孕方法,例如避孕隔膜或避孕套;宫内节育器;或伴侣手术绝育。;23.当前入组试验用药品或器械研究,或在筛选访视前30天内,以及预期在治疗期间使用试验用药品或器械。;24.诊断为青光眼或高眼压,无论是否使用相应治疗药物;眼内压(IOP)≥21 mmHg的受试者。;25.接受面部/颈部辐射的同时出现干眼。;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40;20004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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