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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R20251888】评价DCTY1102注射液治疗KRAS G12D突变阳性、基因型为HLA-A 11:01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1888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DCTY-1102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DCTY-1102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5-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KRAS G12D突变阳性、基因型为HLA-A 11:01的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DCTY1102注射液治疗KRAS G12D突变阳性、基因型为HLA-A 11:01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DCTY1102注射液治疗KRAS G12D突变阳性、基因型为HLA-A 11:01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22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DCTY1102注射液治疗KRASG12D突变阳性、基因型为 HLA-A 11:01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有)和推荐2期剂量(RP2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1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操作前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ICF)(预筛选和主筛选);2.年龄≥18岁,且≤75岁:;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患者; 注:“标准治疗失败”指经过现有标准推荐疗法(参考 CSCO 2024指南)足够疗程及足够线数治疗后仍出现疾病进展或经标准治疗肿瘤消退后又出现复发,或者标准治疗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情况; 针对本研究剂量递增阶段拟入组瘤种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胰腺癌等,结合患者不同情况,以研究者综合判断为准: 针对本研究队列扩展阶段拟入组的队列为: 结直肠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转移性结肠或直肠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以氟尿嘧啶、奥沙利铂或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血管内皮生长因子/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抑制剂(包括原研药或生物类物),并在最后一次接受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3个月内病情恶化;已知患有 MSI-H或dMMR转移性CRC,之前必须已接受过 PD-1抑制剂治疗或不符合接受PD-1抑制剂治疗的条件。已知患有BRAFV600E突变的转移性CRC患者必须曾接受过 BRAF 抑制剂治疗:因不可接受的毒性而放弃标准治疗的或需终止标准治疗,且在疾病进展前无法使用同一种药物进行再治疗的患者符合条件;曾接受辅助化疗患者,在辅助化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辅助化疗视为一线标准治疗; 胰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癌,既往接受过基于吉西他滨或白蛋白紫杉醇的化疗方案或 FOLPIRINOX/mFOLFIRINOX治疗后进展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患者; 其他实体瘤;;4.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v1,1);5.预筛选须同时符合下列2项标准: 1) HLA-A 11:01基因型,且不携带HLA-A 68:01分型: 2) 肿瘤KRAS G12D突变为阳性;

    排除标准

    1.清淋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等);2.单采前4周内曾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接种;3.既往接受过任何基因工程修饰的T细胞治疗以及接受过针对KRAS G12D突变的治疗;4.已知对于本研究治疗使用的任何成份会产生过敏反应;5.未从既往手术或治疗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至≤1级CTCAE v5.0(任何级别的脱发、≤2级周围感觉神经病变及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6.既往有脑膜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者,或细胞回输前6个月内有明确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并遗留显著症状的患者;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如手术,放疗)后症状稳定,且不需要使用类固醇的患者,可参与本项研究;7.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具有临床意义(例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如脑血管意外(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不能用药物控制或对研究治疗有潜在影响;心电图在连续3次(每次间隔至少5分钟)结果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或平均QTcF≥450ms;8.合并其它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疾病;9.患有需要静脉抗生素治疗的全身性活动性感染;10.已知存在 HIV 感染(抗-HIV 抗体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检测阳性,或HBcAb 检测阳性且 HBV-DNA检测阳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 抗体检测阳性且HCV-RNA检测阳性),或梅毒感染(抗-TP 检测阳性);11.患者确诊为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长期(超过2个月)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类固醇),或免疫介导的症状性疾病,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自身免疫性血管炎(例如,韦格纳肉芽肿病);12.单采前2周内及在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如果有长期使用)系统性类固醇(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羟基脲、免疫调节药(例如:α或γ干扰素、GM-CSF、mTOR抑制剂、环胞酶素、胸腺肽等);13.器官同种移植,异体干细胞移植和肾脏替代治疗史;14.已知没有得到控制的糖尿病、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病、急性肺病或肝衰竭;15.已知酒精和/或药物滥用者;16.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7.具有任何研究者判定可能会影响本试验开展的并存的医学情况或疾病的患者;18.无法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患者;19.研究者判断的患者难以完成研究方案要求的所有访视或操作(包括随访期),或参加本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解放军总医院肿瘤内科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39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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