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2308
已完成
雷芬那辛吸入用溶液
化药
瑞维那新吸入溶液
2021-09-18
企业选择不公示
中至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一项评价 revefenacin 雾化吸入用溶液(175 mcg 每日一次)用于治疗中至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中国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研究
一项中度至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中国受试者接受 Revefenacin 雾化吸入用溶液治疗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研究
100005
在中国中度至极重度 COPD 受试者人群中,证实与安慰剂相比,revefenacin 吸入用溶液 175 mcg 每日一次雾化治疗 12 周的有效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320 ;
国内: 258 ;
2021-11-18
2023-07-26
否
1.年龄至少为 40 岁的中国裔男性及女性。女性可以具有生育能力或无生育能力。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采用可靠的高效避孕方法,且筛选时妊娠试验为阴性。;2.根据 GOLD 指南(GOLD,2019),在筛选之前至少 6 个月临床诊断为 COPD。;3.受试者能够进行当前美国胸科学会/欧洲呼吸学会(ATS/ERS)指南(Graham et al.,2019)所述的可重现肺功能测定法操作,在访视 2 时异丙托溴铵给药(500 mcg 雾化)后 FEV1/FVC 比值<0.7。;4.受试者患有中度至极重度 COPD,其异丙托溴铵给药(500 mcg 雾化)后 FEV1 小于预计正常值的 80%(采用全球肺功能倡议参考范围;Quanjer et al.,2012),且在访视 2 时 FEV1 绝对值> 700 mL。;5.目前吸烟者或已戒烟者,存在至少 10 包-年吸烟史。已戒烟者必须在访视 1 之前>6 个月停止吸烟。包-年计算公式:每日平均香烟数 x 1/20 x 吸烟年数或每周烟草盎司数 x 2/7 x 吸烟年数或每周烟草克数 x 2/175 x 吸烟年数;6.能够自行(或在照料者的帮助下)给予研究药物,在访视 1 和访视 3 的培训时对其进行评估。;7.能够理解并完成研究要求(包括读写能力,以便完成日记和问卷的填写),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 同意遵守研究方案及其限制。;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 revefenacin 给药。;2.目前诊断为哮喘;3.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4.其他慢性或活动性呼吸系统疾病(例如,具有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结节病、尘肺、活动性肺结核)。;5.在筛选前 28 天内或在访视 1 与访视 3 之间的筛选期内需要抗生素和/或口服/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住院的 AECOPD 症状或治疗AECOPD 定义为疾病的自然过程中需要改变受试者专门处理急性加重事件的常规用药的急性事件,特征为: 以下主要症状中有 2 种及以上超出正常日间变异的症状恶化,且至少持续 2 天: 呼吸困难,痰量,脓痰。 或上述任一主要症状加以下任一次要症状超出正常日间变异的恶化,且至少持续 2 天:喉咙痛,感冒(流 鼻涕和/或鼻塞),无其他原因的发热,咳嗽增多,喘息增多;6.需要在筛选前 28 天内或在访视 1 至访视 3 之间的筛选期内住院的肺炎。;7.需要在筛选前 28 天内或在访视 1 至访视 3 之间的筛选期内进行抗生素治疗的下呼吸道感染。;8.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的肺动脉高压、呼吸衰竭、肺心病或右心室衰竭病史或目前患有这些疾病。;9.肺叶切除术、肺减容术或肺移植病史。;10.每天使用辅助供氧疗法超过 15 小时(包括夜间使用)。;11.在试验过程中参加或计划参加受监督的肺康复计划的活跃阶段的受试者(允许参加维持计划)。;12.筛选时表明存在除 COPD 以外的活动性/重大疾病过程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胸部 X 线检查异常。如果可获得筛选前 12 个月内的既往胸部 X 线检查或胸部高分辨率 CT 扫描,则可以接受。;13.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筛选心电图 QTcF 大于 500 毫秒(0.500 秒)。;14.过去 5 年内阵发性心房颤动病史。通过心率控制策略(即心脏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起搏器植入、地高辛或消融疗)控制持续性房颤至少 6 个月的受试者,如果心室率低于 100 bpm,则可以入选。;15.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存在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且研究者判断,如果受试者入选试验,会使受试者具有潜在风险(不应当对这些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左束支传导阻滞、Wolff-Parkinson-White 综合征、具体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例如,室性心动过速)。;16.具有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NYHA III/IV 级左心衰竭或心肌梗死的当前证据或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该 病史。;17.肝功能损害受试者。如果筛选时受试者无肝功能损害的体征,无症状,且肝转氨酶(ALT/AST)≤正常值范围上限(ULN)的 1.5 倍,则可以根据研究者的酌情决定,允许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18.过去 5 年内存在经治疗或未经治的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病史,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唯一的例外情况为既往宫颈原位癌、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如果受试者已接受治疗并且被认为已治愈)。;19.受试者患有任何会阻止使用吸入性抗胆碱能药的疾病,包括狭角型青光眼、有症状的良性前列腺增生、膀胱颈阻塞或尿潴留。;20.筛选前 28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任何试验用药物。;21.使用可能与 revefenacin、沙丁胺醇或异丙托溴铵发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如各自的研究者手册(IB)或产品说明书中所述),或可能影响或混淆 COPD 疾病状态的药物。应在筛选之前洗脱药物,并且此后在研究过程中不应使用,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 口服抗胆碱能药物。2. 口服或“全身性”(肠胃外;静脉内或关节内、肌内、脊髓)皮质类固醇。3. OATP1B1 和 OATP1B3 抑制剂(例如,利福平、环孢霉素)4. 强效 CYP3A4 抑制剂。5. 使用大麻。6. 草药和中药。;22.对以下任何吸入性药物或同类药物反应/超敏反应史:短效或长效β2 受体激动剂(例如沙丁胺醇、福莫特罗)、抗胆碱能药物(例如噻托溴铵、异丙托溴铵)、皮质类固醇、拟交感神经胺。既往仅由于乳糖敏感而对吸入性药物发生反应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研究。;23.无法停用以下任何药物,并且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期间无法不使用这些药物的受试者:短效β2 受体激动剂(不包括研究供应的沙丁胺醇)。短效抗胆碱能药物(用于可逆性试验的药物除外)。长效抗胆碱能药物(研究供应的药物除外)。复方β2 激动剂/抗胆碱能药物。复方β2 激动剂/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抗胆碱能药物。磷酸二酯酶 4 抑制剂。茶碱。白三烯抑制剂。经口吸入式奈多罗米或色甘酸钠。口服或肠外皮质类固醇。;2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25.筛选时存在研究者认为需排除受试者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26.过去 5 年内有违禁药或娱乐性药物或酒精滥用史。;27.任何可能增加研究参与或试验用药品给药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症状或实验室异常,以及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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