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23399
进行中(招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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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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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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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复发或铂难治小细胞肺癌
评价静脉注射Olvi-Vec联合铂+依托泊苷治疗铂复发或铂难治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Ib/II期临床研究
Ib/II期、开放、多中心临床试验,评价静脉注射Olvi-Vec联合铂+依托泊苷治疗铂复发或铂难治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
200051
Ib期: 主要目的 评估静脉注射Olvi-Vec联合铂+依托泊苷治疗铂复发或铂难治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探索Olvi-Vec治疗后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2. 根据RECIST 1.1,初步评估Olvi-Vec抗肿瘤效果(经研究者评估):总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和疾病控制率(DCR)等; II期: 主要目的 评估静脉注射Olvi-Vec联合铂+依托泊苷治疗铂复发或铂难治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总缓解率ORR,盲态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BIRC)评估)。 次要目的 1. 根据RECIST 1.1,进一步评估Olvi-Vec其他抗肿瘤效果:总缓解率ORR(经研究者评估)、无进展生存期(PFS,经研究者和BIRC评估)、缓解持续时间(DoR,经研究者和BIRC评估)、和疾病控制率(DCR,经研究者和BIRC评估)等; 2. 评估安全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1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4-11
/
否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岁,性别不限。;3.经组织或细胞学证实的小细胞肺癌。;4.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方案或及其他指南推荐治疗后,均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5.在基线期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RECIST 1.1。;6.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7.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2)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分类百分比≥10%; 3) 血红蛋白≥90g/L;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5)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6)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均≤ 3×ULN(如果患者存在肝转移,则≤5×ULN); 7) 肌酐≤1.5×ULN或者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法); 8)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ULN;8.预期生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9.有生育潜力(WOCBP)的妇女在开始服用研究药物之前,妊娠试验呈阴性。;10.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生育潜力女性(WOCBP),必须同意在研究开始前、研究参与期间以及治疗结束后90天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避孕法;节欲)。如果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女性受试者(或者男性受试者配偶)怀孕或怀疑怀孕,应立即通知研究者。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是否进行过输卵管结扎,或是否选择独身):i) 未进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ii) 至少连续12个月未自然绝经(即,在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有过月经)。;11.11. 研究者评估营养状态良好(根据BMI或PNI进行评估)。 BMI:体重指数,建议不低于20; PNI=10×血清白蛋白(g/dL)+0.005×外周血淋巴细胞计数(即绝对淋巴细胞计数)(每mm^3);最小PNI为≥ 40。;
登录查看1.复合型小细胞肺癌、转化性小细胞肺癌。;2.既往或目前合并除小细胞肺癌外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乳腺癌、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或其他过去3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癌症除外)。;3.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心功能 ≥ NYHA I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过去3个月内的血栓栓塞事件史;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4.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CTCAE 2级的外周神经毒性。;5.已知HIV感染(HIV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1) 血清HBsAg阳性且HBV DNA > 200 IU/ml或1000拷贝/mL; 2) 血清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6.接受化疗、靶向治疗、放疗、生物治疗,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4周;或2周内接受过局部放疗。;7.首次给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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