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0568
进行中(尚未招募)
HX044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HX-044注射液
2025-03-03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恶性实体瘤
HX044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首次人体研究
一项评价HX044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I/IIa期首次人体研究
430000
本研究包括I期剂量递增及IIa剂量拓展部分,来确定最大的耐受剂量及II期的推荐剂量,并评价HX044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必须通过提供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同意遵守方案和安排的访视,自愿同意参加。;2.年龄18-75岁(含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4.经组织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经标准治疗难治/复发,或缺乏有效的标准治疗方法,或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I 期)。 ? I 期:所有肿瘤类型均可,无论既往是否接受过 PD-1/PD-L1 治疗。 ? IIa 期:选定的肿瘤类型(将在 I 期结束时决定),受试者必须在既往接受 PD- 1/PD-L1 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5.根据RECISTv1.1,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允许在 I期的前2个剂量组中没有可测量病灶但须有可评估肿瘤病灶的患者,但 IIa 期必须存在至少 1 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6.预计生存期≥12周。;7.器官功能良好,如下实验室值所示: (a)血液学(在首次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生长因子和输血):血红蛋白≥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 (b)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但直接胆红素≤ULN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 (c)肾脏:血清肌酐≤1.5*ULN; (d)凝血: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对于接受抗凝剂的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必须在使用抗凝剂情况下的正常范围内)。;8.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个月内使用本方案附录5中详述的避孕措施。 女性受试者:避孕;或不具有附录 5 中定义的生育能力;或如果有生育能力,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12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要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抗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 和/或抗 CD47 单克隆抗体治疗的受试者。注:允许既往接受过含 CTLA-4 或 CD47 组分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例如 PD(L)-1/CTLA-4 双特异性抗体。;2.既往5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受试者入组研究的肿瘤和已明显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癌症(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乳腺原位癌)除外。;3.已知对既往重组人源化抗 CTLA4 或 CD47 单克隆抗体药物或其成分有过敏反应。;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研究药物包括小分子抑制剂、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或治疗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 注意:1.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允许对既往骨转移姑息性放疗(如局部手术或局部放疗)进行至少2周的洗脱期;2.对于已批准的草药治疗,可接受至少2周的洗脱期。;5.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III 或 IV 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未控制的高血压、心律失常、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 3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栓塞和肺栓塞史,具体如下: ?基线时 QT/QTc 间期延长(使用 Fredericia’s QT 校正公式),女性 > 470 ms,男性 > 450 ms; ?目前正在服用可导致 QT/QTc 间期延长的药物; ?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7.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任何受试者。研究期间接受预防性治疗的 HBV 感染慢性携带者(HBsAg 阳性、HBV 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可以入组。有 HCV 感染史的患者已完成治愈性抗病毒治疗,HCV 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由于既往治疗或自然消退导致HCV Ab 阳性,但 HCV RNA 阴性,则符合纳入标准。;8.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年内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目前正在经历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的患者,或复发风险高的患者(如接受器官移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但是,允许入组以下受试者: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或其他降糖药物治疗后稳定的 I 型糖尿病;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10%体表面积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9.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重大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的受试者,和/或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进行重大手术的受试者。;10.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 > 10 mg 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 ?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肾上腺代替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 泼尼松/天; ?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11.肺部疾病,如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病、间质性肺炎。允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控制良好的患者入组。;12.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13.现患结核病或有结核病史或有潜伏性结核病感染的证据:筛选时 QuantiFERON-TB Gold 评估呈阳性。;1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者。;15.患有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有症状的脑实质性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已接受过治疗(手术/放疗)且临床稳定至少 3 个月(允许既往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但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停止)。;16.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和促红细胞生成素等。;17.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任何活疫苗。;18.有无法戒除的精神药物滥用史。;19.患者有无法控制的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以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研究相关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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