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1802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BAT7111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BAT-7111
2025-05-15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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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注射用 BAT7111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注射用 BAT711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510000
主要目的: Ⅰ期研究: ①评估注射用 BAT7111 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②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并为 II 期或后续临床研究提供推荐剂量(RP2D)及合理的给药方案; Ⅱ期研究: · 进一步评估注射用 BAT7111 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安全性与耐受性,为后续研究确定优化的 RP2D 及给药方案; · 初步评估注射用 BAT7111 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Ⅰ期研究: ①评价注射用BAT711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②评价注射用 BAT7111 的免疫原性; ③初步评价注射用 BAT7111 的抗肿瘤疗效; ④初步评价注射用 BAT7111 的药效学特性。 Ⅱ期研究: · 进一步探索注射用 BAT7111 在晚期实体瘤中的临床疗效; · 进一步评价注射用 BAT7111 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 PK 特征; · 进一步评价注射用 BAT7111 的免疫原性; · 评价注射用 BAT7111 的药效学特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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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17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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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年龄: ≥18 周岁且≤75 周岁,男女不限;2.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3 个月;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或 1;4.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因药物毒性不耐受 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Ⅱ期阶段将基于 I 期阶段性数据进一步确定具体纳 入的瘤种及前线治疗要求);5.剂量递增阶段须有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须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 的肿瘤病灶(参照 RECIST 1.1 标准);6.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7.同意提供既往肿瘤组织 PD-L1 表达水平检测结果(如有);8.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尿妊娠试验阴性并且 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 妊娠。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 效的避孕方法;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 12 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登录查看1.既往曾接受过任何抗 4-1BB 抗体或同类型靶点疗法的治疗;2.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 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及腹腔灌注化疗、肿瘤栓塞术或介入化疗,除外以 下几项: ①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②口服氟 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 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③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中成药、免疫调节作 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治疗为首次使用 研究药物前 2 周内;3.正在参与或在此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参加过试验性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 性临床研究者不能纳入;在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如首次给药距离前 一项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满足上述排除标准第 2 条者可纳入;4.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疫苗以及 mRNA 疫苗;5.孕期或哺乳期女性;6.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 AE,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仍> 1 级(基于 CTCAE v5.0)者(但如脱发、疲劳等经研究者基于临床实际情况判断无法恢复至≤1 级 并将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 AE 除外, 2 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 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7.既往出现过≥3 级 irAE 或曾因任何级别的 irAE 而永久终止免疫治疗者;8.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出现相关症状者、脑膜转移或 既往有癫痫史者须排除。 注: 经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治疗(如颅内放疗 等) 后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临床控制良好可考虑入组,定义为: 1)首次 给药前曾接受针对脑转移的治疗且神经功能稳定≥4 周, 2)筛选期的 MRI (增强扫描)检查确定较既往末次检查(至少≥4 周前)无脑转移进展的证 据, 3)在首次给药前停用抗癫痫和糖皮质激素治疗≥2 周;9.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术后尚存在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等未充分恢复 者,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10.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史者;11.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 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首次给药前伴有活动性感染的患 者;12.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13.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对于非活动性乙肝(HBsAg 阳性和/或抗 HBc 阳性的受 试者,须进一步检测 HBV DNA,其滴度须低于研究中心的检测下限),且当 前未接受持续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纳入。注:对于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 阳性者,研究者须考虑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1 周启动抗病毒治疗;14.活动性的 HCV 感染患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15.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 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6.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 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份曾发生过≥3 级过敏反应者;17.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 风、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的甲状腺疾病、 1 型糖尿病患者);18.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①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②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9.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针对肿瘤 免疫治疗所导致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应参考排除标准第 7 条)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20.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①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NYHA)为 II 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或 LVEF<50%; ②有严重的心脏节律 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③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④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 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 >100mmHg,且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21.存在下列血栓形成或出血风险者: a. 在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b. 在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 手术治疗的 3 或 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c. 研究者认为未来具有较高出血或血栓形成风险的其他疾病;22.入组前 6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胃溃疡、胃肠穿孔/瘘管形成、胃肠造瘘、气管或 消化道支架植入、门静脉高压或癌栓形成、肿瘤侵犯重要脏器(如大血管、 气管、食道、脊髓)等;23.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24.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 3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不排除局部已治愈的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乳腺原位 癌等);25.目前存在浆膜腔积液(包括腹盆腔、胸腔、心包腔等)需要引流者;对于近 期进行过浆膜腔积液引流者,研究者须谨慎判断当前不需要临床干预者方能 入组;26.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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