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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9840】一项在已切除或不可切除 KRAS G12C 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估 olomorasib 联合标准治疗免疫疗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3 期、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 照研究-SUNRAY-02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09984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3-3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已切除或不可切除 KRAS G12C 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估 olomorasib 联合标准治疗免疫疗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3 期、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 照研究-SUNRAY-02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已切除或不可切除 KRAS G12C 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估 olomorasib 联合标准治疗免疫疗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3 期、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 照研究-SUNRAY-02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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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A部分:比较 olomorasib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安慰剂联合帕博利珠单抗的有效性 B部分:比较 olomorasib 联合度伐利尤单抗与安慰剂联合度伐利尤单抗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系统随机分层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50;20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3-01

试验终止时间

2032-09-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A部分:1 根据当地法规,已达到提供知情同意的可接受年龄,且至少年满 18 岁。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NSCLC。 3 肿瘤或血液样本中必须存在 KRAS G12C 突变的证据,根据当地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IVDR 合规性[如适用]),在 CLIA、ISO/IEC、CAP 或其他类似经认证的实验室通过分子检测确定。 4 必须具有已知的肿瘤细胞 PD-L1 表达(0%至 100%),根据当地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IVDR 合规性[如适用]),在 CLIA、ISO/IEC、CAP 或其他类似经认证的实验室通过 IHC 分析测定。 5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 6 具有适当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表所示。 注: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输血以增加受试者的血红蛋白水平、或开始促红细胞生成素或 G-CSF 治疗以符合这些标准。 2.检测项 结果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0×109/L (≥1.0×103/µL 或≥1.0 GI/L) 在过去 14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 G-CSF 治疗 血小板计数 ≥75×109/L (≥75×103/µL 或≥75 GI/L) 血红蛋白水平 ≥8.0 g/dL 或 ≥5 mmol/L 必须在没有红细胞生成素依赖,且过去 14 天内未接受过浓缩红细胞输注的情况下满足上述标准 血生化 ALT 和 AST ≤2.5×ULN TBL <1.5×ULN 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 检测项 结果 对于 Gilbert’s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可能>1.5×ULN,但直接胆红素必须正常 肾脏 血清肌酐或 测量的肌酐清除率或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或 GFR 或机构标准 ≤1.5×ULN 或 对于肌酐水平>1.5×机构 ULN 的受试者,≥30 ml/min 注:使用 Cockcroft-Gault CrCl 公式或机构标准计算肌酐清除率。 7 随机化前必须已从之前的任何外科手术中完全恢复。 8 受试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法规。 本研究方案的避孕要求参见第 10.4 节。 9 出生时记录为女性的受试者必须有绝经后状态的证据,或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筛选时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首选血清试验),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 72 小时内的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有生育能力和绝经状态的定义参见第 10.4.1 节。 10 能够吞咽口服药物。 11 能够按照第 10.1.3 节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其中包括依从知情同意书 (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5.1.2 仅 A 部分:可切除的 II-III 期 NSCLC; 12 根据 AJCC 第 9 版,患有 II-IIIB 期(N2)NSCLC(Rami-Porta et al. 2024),包括: a. 临床分期为 II-IIIB 期(N2)接受过术前化学免疫治疗,手术时存在残留肿瘤。达到病理学完全缓解的患者不符合入选资格。 b. 术后病理分期为 II-IIIB 期(N2)NSCLC 接受过初始前期切除治疗。 13 接受过根治性切除术,定义为肺叶切除术、袖式肺叶切除术、双肺叶切除术或全肺切除术。在之前列出的任何根治性切除基础上进行的整块切除(例如胸壁切除)或亚解剖性切除(例如楔形切除或节段切除)才被允许。 a. 必须进行完全切除,定义为病理显微镜下实质、支气管和血管边缘处无浸润性癌。原位癌可存在于支气管边缘。 b. 建议进行系统性完整纵隔淋巴结清扫术或肺叶纵隔淋巴结清扫术(参见第 10.7 节)。推荐对外观正常的淋巴结(如果存在)进行活检或切除。 14 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通过增强胸部/上腹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扫描、脑部 CT/磁共振成像(MRI)和临床检查记录,临床检查和基线放射学评估均未发现疾病复发的证据。 既往治疗; 15 必须既往接受过化疗。允许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但必须在新辅助治疗中与化疗联合使用。 • 接受术前治疗的患者,必须在随机化前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和含铂化疗。 • 最初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必须在随机化前接受含铂化疗辅助治疗。这些患者必须在手术日期后 12周内开始辅助化疗。这些患者还必须在辅助化疗末次给药(最后一个周期的第 1 天)后至少 3 周但不超过 12 周期间接受本研究的首次给药。 3.B部分 1 根据当地法规,已达到提供知情同意的可接受年龄,且至少年满 18 岁。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NSCLC。 3 肿瘤或血液样本中必须存在 KRAS G12C 突变的证据,根据当地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IVDR 合规性[如适用]),在 CLIA、ISO/IEC、CAP 或其他类似经认证的实验室通过分子检测确定。 4 必须具有已知的肿瘤细胞 PD-L1 表达(0%至 100%),根据当地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IVDR 合规性[如适用]),在 CLIA、ISO/IEC、CAP 或其他类似经认证的实验室通过 IHC 分析测定。 5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 6 具有适当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表所示。 注: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不允许输血以增加受试者的血红蛋白水平、或开始促红细胞生成素或 G-CSF 治疗以符合这些标准。 检测项 结果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0×109/L (≥1.0×103/µL 或≥1.0 GI/L) 在过去 14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 G-CSF 治疗 血小板计数 ≥75×109/L (≥75×103/µL 或≥75 GI/L) 血红蛋白水平 ≥8.0 g/dL 或 ≥5 mmol/L 必须在没有红细胞生成素依赖,且过去 14 天内未接受过浓缩红细胞输注的情况下满足上述标准 血生化 ALT 和 AST ≤2.5×ULN TBL <1.5×ULN 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 检测项 结果 对于 Gilbert’s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可能>1.5×ULN,但直接胆红素必须正常 肾脏 血清肌酐或 测量的肌酐清除率或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或 GFR 或机构标准 ≤1.5×ULN 或 对于肌酐水平>1.5×机构 ULN 的受试者,≥30 ml/min 注:使用 Cockcroft-Gault CrCl 公式或机构标准计算肌酐清除率。 7 随机化前必须已从之前的任何外科手术中完全恢复。 8 受试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法规。 本研究方案的避孕要求参见第 10.4 节。 9 出生时记录为女性的受试者必须有绝经后状态的证据,或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在筛选时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首选血清试验),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 72 小时内的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有生育能力和绝经状态的定义参见第 10.4.1 节。 10 能够吞咽口服药物。 11 能够按照第 10.1.3 节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其中包括依从知情同意书 (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2 患有临床分期为 III 期、不可切除、铂类同步放化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 NSCLC。根据 AJCC 第 9 版对疾病分期(Rami-Porta et al. 2024)。 13 必须接受至少 50%计划的铂类同步放化疗,且必须在随机化前 1 至 42 天内完成。 14 最后一个化疗周期必须在最后一次放疗之前结束或同时结束。 15 在随机分组之前,作为放化疗的一部分,受试者必须接受至少 54 Gy 的总放疗剂量。;

排除标准

1.A部分: 医学状况 20 患有的肿瘤属于以下这些肿瘤类型之一 a. 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b. 小细胞和非小细胞混合型肺癌 c. 同侧或对侧肺叶中的 2 处独立同时存在的原发性浸润性 NSCLC。 注:不排除并发的微浸润性腺癌(<5 mm)、原位癌、低级别类癌 d. 复发性 NSCLC; 21 已知存在 EGFR 突变或 ALK 重排。 22 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已知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恶性肿瘤。 例外情况:如果已成功治疗,则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 非黑色素皮肤癌 • 宫颈原位癌 • 乳腺导管原位癌 • 高级别前列腺上皮内瘤(Gleason 评分 6 分/ 1 级) • 非肌层侵袭性膀胱癌,与高进展风险无关,或 • 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辅助激素治疗的无疾病表现的乳腺癌或前列腺癌。 23 有需要接受类固醇治疗的当前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疾病或病史。 24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未得到控制的感染。 25 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26 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全身治疗包括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等。 例外情况:内分泌替代疗法允许使用。替代疗法包括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2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诊断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类固 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泼尼松的当量)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例外情况: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作为造影剂过敏的预先用药。 28 有活动性或既往确诊的炎症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 29 已知有 HIV 感染史(HIV-1 或 HIV-2 抗体阳性)。除非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否则无需进行 HIV 检测。 30 有 HBV 感染史或当前感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 存在阳性 HBsAg 或可检出 HBV DNA 的患者,未在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至少 7 天开始接受核苷酸类似物(NA)的 HBV 预防治疗 • HBV DNA>1000 IU/mL 的患者 • 存在阳性 HBsAg或抗 HBc 或可检出 HBV DNA的患者,无法至少每 3 个月 监测一次 HBsAg、HBV DNA 和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测(ALT、AST、ALP、 TBL、GGT)。 31 当前感染 HCV,定义为 HCV RNA 呈阳性。 32 有已知活动性结核病史。 33 在计划的研究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临床显著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 34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经心率校正的 12 导联 ECG QT 间期(QTcF)>470 ms。如果筛选期间有 1 次 ECG 的 QTcF>470 ms,则额外采集 2 次测量值,并使用 3 次测量值的平均值确定入组资格。 例外情况:植入起搏器的个体。 35 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妨碍参与本研究的严重基础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滥用障碍、不稳定型精神健康疾病、静息时重度呼吸困难或需要氧治疗。无需筛查慢性病。 36 患有活动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可能会影响研究治疗药物胃肠吸收的其他病症。 37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药物治疗期间发生过任何≥3 级免疫相关 AE(irAE),或 ≥3 级超敏反应,或任何>1 级 irAE 未缓解。例外情况:接受替代激素治疗的内分泌病。 38 既往治疗导致的任何其他未痊愈的>2 级毒性,脱发除外。 39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例外情况: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为灭活病毒疫苗。 40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入组了任何其他涉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对于单克隆抗体,限制时间为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6 周内。 41 目前入组任何类型的经咨询申办方后判定为与本研究在科学或医学上不相容的医学研究。 42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妊娠或哺乳。 43 对于接受前期手术切除治疗的患者,已接受超过 4 个周期的辅助化疗; 44 对于接受术前化学免疫治疗的患者,已接受任何辅助治疗; 2.B部分: 医学状况 20 患有的肿瘤属于以下这些肿瘤类型之一 a. 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b. 小细胞和非小细胞混合型肺癌 c. 同侧或对侧肺叶中的 2 处独立同时存在的原发性浸润性 NSCLC。 注:不排除并发的微浸润性腺癌(<5 mm)、原位癌、低级别类癌 d. 复发性 NSCLC; 21 已知存在 EGFR 突变或 ALK 重排。 22 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已知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恶性肿瘤。 例外情况:如果已成功治疗,则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 非黑色素皮肤癌 • 宫颈原位癌 • 乳腺导管原位癌 • 高级别前列腺上皮内瘤(Gleason 评分 6 分/ 1 级) • 非肌层侵袭性膀胱癌,与高进展风险无关,或 • 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辅助激素治疗的无疾病表现的乳腺癌或前列腺癌。 23 有需要接受类固醇治疗的当前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疾病或病史。 24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未得到控制的感染。 25 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26 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全身治疗包括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等。 例外情况:内分泌替代疗法允许使用。替代疗法包括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2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诊断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类固 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泼尼松的当量)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例外情况: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作为造影剂过敏的预先用药。 28 有活动性或既往确诊的炎症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 29 已知有 HIV 感染史(HIV-1 或 HIV-2 抗体阳性)。除非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否则无需进行 HIV 检测。 30 有 HBV 感染史或当前感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 存在阳性 HBsAg 或可检出 HBV DNA 的患者,未在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至少 7 天开始接受核苷酸类似物(NA)的 HBV 预防治疗 • HBV DNA>1000 IU/mL 的患者 • 存在阳性 HBsAg或抗 HBc 或可检出 HBV DNA的患者,无法至少每 3 个月 监测一次 HBsAg、HBV DNA 和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测(ALT、AST、ALP、 TBL、GGT)。 31 当前感染 HCV,定义为 HCV RNA 呈阳性。 32 有已知活动性结核病史。 33 在计划的研究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临床显著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 34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经心率校正的 12 导联 ECG QT 间期(QTcF)>470 ms。如果筛选期间有 1 次 ECG 的 QTcF>470 ms,则额外采集 2 次测量值,并使用 3 次测量值的平均值确定入组资格。 例外情况:植入起搏器的个体。 35 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妨碍参与本研究的严重基础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滥用障碍、不稳定型精神健康疾病、静息时重度呼吸困难或需要氧治疗。无需筛查慢性病。 36 患有活动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可能会影响研究治疗药物胃肠吸收的其他病症。 37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药物治疗期间发生过任何≥3 级免疫相关 AE(irAE),或 ≥3 级超敏反应,或任何>1 级 irAE 未缓解。例外情况:接受替代激素治疗的内分泌病。 38 既往治疗导致的任何其他未痊愈的>2 级毒性,脱发除外。 39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例外情况: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为灭活病毒疫苗。 40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入组了任何其他涉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对于单克隆抗体,限制时间为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6 周内。 41 目前入组任何类型的经咨询申办方后判定为与本研究在科学或医学上不相容的医学研究。 42.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妊娠或哺乳。 43 接受过非标准治疗方案,例如诱导化疗联合免疫治疗,随后接受同步放化疗。 44 接受过序贯放化疗; 45 既往放化疗后发生≥2 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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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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