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353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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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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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细胞肺癌(SCLC)
在既往接受过两线或以上治疗后的晚期小细胞肺癌中国受试者中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Ia期研究(DeLLphi-307)
在既往接受过两线或以上治疗后的晚期小细胞肺癌中国受试者中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Ia期研究(DeLLphi-307)
1、通过盲态独立中心审查(BICR)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RECIST 1.1)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 2、通过BICR根据RECIST 1.1评估的DOR、DC和PFS,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 3、通过研究者根据RECIST 1.1评估的ORR、DOR、DC和PFS,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 4、通过总生存期(OS)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 5、评价安全性和耐受性 6、表征Tarlatamab的药代动力学 7、评价Tarlatamab的免疫原性
单臂
Ⅱ期
无
无
在既往接受过两线或以上治疗后的晚期小细胞肺癌中国受试者中评价Tarlatamab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Ia期研究(DeLLphi-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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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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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程序之前已提供知情同意书。 2.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必须是具有中国血统的中国居民,且年龄≥18岁(或国家法定成年年龄)。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SCLC。 4.在接受1线含铂治疗方案(包括抗PD-1/PD-L1)和至少1线其他既往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受试者。 注:(1)含铂治疗方案的再治疗被认为是二线治疗;(2)含铂方案后使用抗PD-1/PD-L1作为维持治疗被认为是一线治疗。 5.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21天内,根据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如果在21天筛选期内完成,则在签署知情同意之前作为标准疗法(SOC)进行的筛选扫描可用于确认受试者入组资格。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7.预期寿命≥12周。 8.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血液学功能: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109/L ,血小板计数≥100×109/L ,血红蛋白>9 g/dL(90 g/L)。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倍机构正常上限(ULN),但正在接受新型抗凝治疗(例如艾多沙班)的受试者除外,其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治疗至少2周。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接受慢性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条件入组。 肾功能:基于肾病饮食调整(MDRD)计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为> 30 mL/min/1.73 m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3 × ULN(或对于肝脏受累受试者,<5 × ULN),总胆红素< 1.5 × ULN(或对于肝脏转移受试者,< 2 × ULN)。肺功能: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允许用留置胸腔管(例如PleurX)控制胸腔积液;在室内空气中,基线血氧饱和度>90% 。心功能:心脏射血分数≥ 50%,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未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也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发现;;
登录查看1.既往诊断为任何非小细胞肺癌(NSCLC)转化,转化为SCLC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激活突变阳性NSCLC。患有以SCLC组织学为主的混合组织学肿瘤受试者可以入组。 2.有症状的CNS转移: 经治脑转移受试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入组:受试者无脑转移症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完成全脑放疗或手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任何CNS疾病在临床上稳定,受试者停用了用于治疗CNS疾病的类固醇持续至少5天(除非类固醇是由于与CNS疾病无关的原因而使用),并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停用抗癫痫药物或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 对于未经治疗的无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由研究者根据临床实践判定入组资格; 3.诊断为软脑膜疾病或存在软脑膜疾病证据。 4.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既往用药史导致:任何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 。免疫介导性大脑炎或其他免疫相关性CNS事件史 ( 任何分级)。2级及以上免疫相关性复发性肺部炎症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药物的输液相关反应。例外: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诱导的内分泌病病史的受试者,经替代治疗在临床上稳定。 5.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治疗除外),或者研究期间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其他任何疾病。 6.实体器官移植史。 7.间质性肺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8.过去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同时在入组前≥1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主治医生认为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经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无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经充分治疗的非侵袭性乳头状尿路上皮癌或原位癌。 9.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曾发生心肌梗死和/或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级); 10.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动脉血栓形成病史(例如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受试者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提示急性和/或未受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症状和/或临床体征和/或放射学体征。 受试者已知患有需要胃肠外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在完成胃肠外抗生素治疗且症状缓解后,从感染的角度来看,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单纯性尿路感染和无并发症的细菌性咽炎若对活性治疗有应答反应,则允许存在。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试者如无发热>24小时,无白细胞增多症,也没有任何感染的临床体征,则有资格入组。除非另有说明为排除标准,否则不需要筛查慢性感染疾病。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接受抗病毒治疗且病毒载量无法检出的HIV感染受试者可以入组,但要求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在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再激活。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可检出丙型肝炎抗体[HCV Ab]且HCV RNA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的受试者)。可检出HCV抗体[HCV Ab阳性]且HCV R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CV RNA阴性]的受试者可以入组,无论既往是否接受过治疗。 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HBV DNA阳性])。 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痊愈(定义为无HBV表面抗原[HBsAg阴性]、存在HBV核心抗体[抗HBc阳性],且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BV DNA阴性])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定期监测再激活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HBV预防治疗。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非活动性病毒携带状态的受试者(定义为存在HBV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BV DNA阴性])可以入组,但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定期监测再激活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HBV预防治疗。 13.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 14.既往接受过Tarlatamab治疗。 15.既往接受过任何DLL3通路选择性抑制剂治疗。 16.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抗肿瘤疗法。 例外: 如果已经过去至少14天并且所有治疗相关毒性在研究治疗的首次给药前已缓解为≤1级或入组资格标准规定的级别,则接受常规化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但排除标准中未另行说明的脱发或不可逆毒性(指已存在且稳定>30天)除外。 既往姑息性放疗必须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 17.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全身性类固醇疗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允许使用方案要求的地塞米松预防用药和任何止吐疗法 。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试验期间允许使用泼尼松≤10 mg/天或当量) ; 18.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种活病毒,包括减毒活疫苗。在Tarlatamab首次给药前3天内接种过非活性疫苗(例如,非活性或非复制剂)和活病毒非复制性疫苗(例如,用于猴痘感染的Jynneos)。 19.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自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治疗结束后不到30天。参与本研究期间的禁止接受其他试验性程序。 20.在治疗期间和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86天内不愿意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21.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至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86天内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22.计划在研究期间至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86天内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23.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呈阳性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24.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146天内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 25.伴侣怀孕的男性受试者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146天内禁欲或使用避孕套。 26.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146天内避免捐献精子的男性受试者。 27.已知对治疗期间给予的任何药品或组分敏感的受试者。 28.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有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例如临床结局评估)。 29.有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且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在咨询后认为会对受试者安全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病症、状况或疾病史或证据(上述例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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