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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CTR2400093900】伊立替康脂质体(Ⅱ)联合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晚期胰腺癌的探索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3900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胰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Ⅱ)联合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晚期胰腺癌的探索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Ⅱ)联合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晚期胰腺癌的探索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伊立替康脂质体(Ⅱ)联合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晚期胰腺癌的探索性研究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上市后药物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伊立替康脂质体(Ⅱ)联合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一线治疗晚期胰腺癌的探索性研究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3-14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8-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男女均可;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癌(来源于胰腺导管上皮),临床记录显示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按照AJCC第8版胰腺癌TNM分期为III/IV期)。(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胰腺癌定义为:①肿瘤无远处转移;②肿瘤侵犯肠系膜上动脉超过周径的180°;③肿瘤侵犯腹腔干超过周径的180°;④肿瘤侵犯肠系膜上动脉空肠分支。); 3.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对于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患者,末次化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6个月可以筛选; 4.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5. ECOG: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等);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1.5×10^9/L; b) 血小板≥85×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血清白蛋白≥30g/L; e) 总胆红素≤2.0 × ULN(有胆道梗阻,经胆道引流后的患者≤2.5 × ULN),AST 和 ALT≤3.0 × ULN(肝转移患者≤5 × ULN); f) 肌酐清除率>60mL/min;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1.5 × ULN(对于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治疗如低分子肝素或者华法林且 INR 在抗凝血剂的预期治疗范围内可以筛选); 8. 育龄妇女须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结果为阴性,且自愿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2周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2周内采用适当方法避孕;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起源于非胰腺导管上皮的胰腺癌,包括胰腺神经内分泌癌、胰腺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瘤、实性-假乳头状肿瘤患者; 2.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3. 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有出血、炎症、梗阻或大于1级的腹泻); 4. 存在3或4级周围神经病变; 5.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6. 无法控制的全身感染(病毒、细菌和真菌); 7. 既往对伊立替康脂质体、其他脂质体产品、奥沙利铂、5-氟尿嘧啶及上述产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癌治疗(包括放疗等); 10.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1.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 12. 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13.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IU/mL或104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或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研究资料收集的情况;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该研究的其他因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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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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