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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0889】CAR NK细胞(CL002NK)用于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0889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4-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CAR NK细胞(CL002NK)用于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CXT-CAR NK细胞用于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一项单臂、开放标签探索性(I+I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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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Ⅰ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评估不同递增剂量的CXT-CAR NK细胞输注的安全性并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Ⅱ期扩展的主要目的:评估在Ⅰ期确定的最佳剂量下该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不涉及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4;9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4-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并能够遵守协议规定的访问和相关程序; 2.年龄在20岁至70岁之间的男性或未孕女性; 3.根据 2024 年 CSCO 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组织学确诊为 HCC的患者。 4.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确定为不可切除的B期或C期肝细胞癌,包括:手术/局部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复发性或转移性HCC,无法耐受或无法从疗效已获肯定的一线治疗方法中获益; 5.至少一种先前的一线全身治疗失败,并且使用过 PD-1/L1抑制剂和/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6.肝脏功能Child Pugh 评分A级,或经治疗可降为Child Pugh A级,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7.一般情况可,入组前7 天内的ECOG评分:0-1分; 8.预期生存期不少于12周; 9.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除非影像学证据证实病灶的明确进展,否则不能认为病灶可测量),RECIST v1.1 即 CT 或 MRI 上最长直径≥ 10 mm 的非结节病灶和/或短径≥ 15 mm 的非结节病灶; 10.由研究者重新评估并确认GPC-3阳性。受试者必须具有可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该样本可以是签署ICF前2年内的符合要求的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或存档组织。若前期已获得肿瘤组织(手术/穿刺样本),则首选递交石蜡块中的1个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样本,或含未染色、现切、连续切片的大约5-10个涂胶载玻片。 11.受试者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并符合以下实验室标准: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10^9/L;血小板 (PLT) ≥ 75×10^9/L(筛选前 14 天内不接受任何血液成分(如白蛋白)、细胞生长因子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 •血红蛋白≥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 2.5 ×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 5 × ULN;天冬氨酸转氨酶 ≤ 5 × 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 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 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 1.5 × ULN(接受预防性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需要 INR 在 2.0 和 3.0 之间); 12.筛选时HIV 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 13.有活动性乙肝病毒(HBV)感染的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28天内获得的HBVDNA<500IU/mL,且在入组研究之前至少接受14天抗HBV治疗(依据当地标准治疗进行治疗,例如恩替卡韦)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治疗; 14.育龄妇女在开始治疗前必须进行阴性妊娠试验(βHCG),育龄妇女和男子(与育龄妇女发生性关系)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次治疗剂量给药后6个月不间断地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转移至中枢神经系统,包括脑转移和/或脑膜转移; 2.既往骨髓或器官移植(包括但不限于肝移植)或等待移植; 3.既往其他肿瘤病史或多原发的不同肿瘤患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且 HBV DNA > 500 IU/mL(检测下限;HBV DNA ≤ 500 IU/mL,如果在研究期间继续抗病毒治疗,可以入组);丙型肝炎病毒 (HCV) 抗体阳性和 HCV RNA 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 5.在签署 ICF 之前的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氟嘧啶类化疗药物或小分子靶向药物;在签署 ICF 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生物制剂或非氟嘧啶化疗药物;签署 ICF 前 28 天内接受过宽范围放疗,签署 ICF 前 14 天内接受过非目标病灶局部放疗以缓解症状;签署 ICF 前 14 天内接受过中医/中草药和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局部介入治疗; 6.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到 1 级或基线,脱发、2 级周围神经毒性、激素替代稳定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7.签署 ICF 前 28 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减毒活疫苗免疫的受试者; 8.签署 ICF 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治疗(肝脏肿块活检除外),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治疗; 9.在首次研究药物输注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慢性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 10 毫克/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吸入或局部使用除外; 10.过敏体质者或过去曾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11.签署 ICF 前 14 天内患有真菌、细菌、病毒、肺结核或其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感染受试者; 12.患有可能复发的活动性或既往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银屑病等; 13.既往或现在患有间质性肺病、肺炎超显微镜肺炎、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14.筛选前临床上不能很好地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例如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和腹水; 1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心律或传导异常患者,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级房室传导阻滞; •通过 Fridericias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男性延长> 450 ms;女性> 470 毫秒;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中风或其他≥ 3 级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纽约心脏协会 (NYHA) 功能分级为 ≥ II 或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的心力衰竭; •临床上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6.筛选时有肺栓塞病史或严重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需要介入治疗(如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或抗凝剂治疗剂量)的患者; 17.研究者评估肝内肿瘤肿块大于整个肝脏的 50%,或侵入主要血管(如主门静脉、肠系膜上静脉或下腔静脉)的肿瘤血栓导致门静脉高压症等并发症或相关临床风险; 18.受试者三个月内或正在参加另一项介入性临床研究; 19.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20.无能力理解试验的流程、注意事项或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者; 21.无法获得患者免疫状况及进行临床随访评价者; 22.具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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