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22433
进行中(招募中)
Tremelimumab
治疗用生物制品
Tremelimumab
2022-10-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不可切除肝细胞癌
一项度伐利尤单抗联合 Tremelimumab 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开放标签、多中心、IIIb 期研究
一项度伐利尤单抗联合 Tremelimumab 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开放标签、多中心、IIIb 期研究
201203
评估度伐利尤单抗1500 mg( Q4W)和Tremelimumab 300 mg(单剂量)联合治疗在不可切除肝细胞癌中国患者中的安全性
单臂试验
Ⅲ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1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2-22
/
否
1.在研究开始前,提供参加本次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2.研究入组时年龄≥18岁;3.体重>30 kg;4.经肿瘤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或者影像学检查证实为HCC,对于肝功能分级为Child-Pugh B级的受试者,HCC病灶应 ≤ 50% 肝脏体积或不超出up-to-12的标准(定义为最大肿瘤直径[厘米]与肿瘤个数之和不超过12)。;5.必须既往未接受过HCC系统性治疗;6." 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之前未经过辐照治疗,其可在基线时准确测量,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显示最长直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根据RECIST 1.1指南,能够进行准确的重复测量。如果符合这些标准,则在既往消融或TACE后出现进展且可测量的病灶。";7.对于不能切除HCC,必须不适于局部治疗。对于HCC局部治疗后进展的患者,局部治疗必须在本次研究基线扫描之前的≥28天完成;8.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BCLC)B期(不适于局部治疗)或C期;9.入组时Child-Pugh肝功能分级和WHO/ECOG 体能状态评分需符合以下任一标准,但不能同时符合多条标准: a)Child-Pugh A级且WHO/ECOG体能状态为0-1分的受试者将入组队列1; b)Child-Pugh B级(B7或B8)且WHO/ECOG PS 0-1的受试者将入组队列2; c)Child-Pugh A级和ECOG PS 2分的受试者将入组队列2;
登录查看1.参与本项研究的筹划和/或实施(适用于阿斯利康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员工);2.参与本项研究中之前的研究药物分配;3.同时入组其他临床研究,除非其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在干预性研究随访期间入组;4.在使用第一剂研究药物之前的28天内接受另一研究药物;5.既往抗肿瘤治疗中发生的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2级毒性未得到解决,脱发、白癜风和入选标准中定义的实验室值除外: 对于≥2级的神经疾病患者,将在咨询研究医生后对其具体评估。 对于有不可逆毒性的患者,如果预期认为使用度伐利尤单抗或Tremelimumab治疗不会加重其病情,则只有在咨询研究医生后才可将其纳入研究";6.同时使用任何化疗、或生物或激素疗法治疗癌症。对于同时使用激素疗法治疗非癌症相关疾病(如激素替代疗法)的情况,则可接受。;7.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任何研究药物辅料过敏或有超敏反应;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28天内,对超过30%的骨髓进行放射治疗或进行大范围放射治疗;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28天内进行重大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注:为达到姑息治疗目的,对孤立病灶进行局部手术的情况,则可接受;10.异体器官移植史(如肝移植);11.在过去12个月内有肝性脑病史或需要使用预防或控制脑病的药物(如无乳果糖、利福昔明等用于肝性脑病)。;12.门静脉主干癌栓(Vp4)患者;13.在6个月内有活动性胃肠道出血或有既往记录(食管静脉曲张或溃疡出血)。 (注:对于有胃肠道出血超过6个月病史或研究者评估认为有食管静脉曲张高风险的患者,需要根据机构标准进行充分的内镜治疗);14.患者当前有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舒张压>90 mmHg或收缩压>140 mmHg;15.活动性自身免疫或炎症性疾病或有既往记录(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氏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肉状瘤病综合征或韦格纳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格雷夫斯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在过去5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患者也将被排除,除非与研究医生讨论并认为适合参加研究。 以下是这一标准的例外情况: 白癜风或脱发患者 采用稳定激素替代疗法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如在发生桥本综合征后) 任何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慢性皮肤疾病 仅靠饮食控制的乳糜泻患者";16.HBV和HCV合并感染或HBV和丁型肝炎病毒(HDV)合并感染患者。HBV阳性(存在HBsAg和/或抗HBc抗体且HBV DNA ≥ 10 IU/mL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检测上限)、HCV阳性(存在抗HCV抗体)、HDV阳性(存在抗HDV抗体)。;17.未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未受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间质性肺病、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伴腹泻,或会影响研究要求依从性、大幅度增加AE风险,或损害患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18.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除外: 以治愈为目的进行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5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潜在的复发风险低 经适当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经适当治疗的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19.软脑膜癌病史;20.有脑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或当前患有该疾病。在筛选时疑似脑转移的患者应进行MRI(首选)或CT检查,并且在研究开始之前最好进行脑静脉造影;21.已知纤维板层HCC、肉瘤样HCC、或混合型胆管上皮细胞癌和HCC;22.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23.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影像检查结果,以及根据当地惯例进行结核检测)、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1/2抗体阳性);24.当前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是这一标准的例外情况: 使用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生理剂量,不超过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药物 使用类固醇作为治疗超敏反应的前驱用药(如CT扫描前驱用药);2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注:如果入组,患者在接受研究药物时和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之后的30天内不应接种活疫苗;26.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患者、从筛选到研究药物末次给药之后的90天内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具有生育潜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对于基于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洗脱期内不进行性生活的情况,则可接受。;2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接受TKI、抗PD-1、抗PD-L1或抗CTLA-4治疗的患者;28.在计划给药之前2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需要增加非药物干预(如穿刺)和/或增加药物干预以维持症状控制的腹水。对于使用稳定剂量的利尿剂治疗腹水≥2个月的受试者,则符合研究资格。此外,需要重复引流(每月一次或更频繁)的、未受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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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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