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098554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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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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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未分化癌
NKG2D CAR-NK联合PD-1单抗治疗甲状腺未分化癌(ATC)临床探索性研究
NKG2D CAR-NK 联合PD-1 单抗治疗甲状腺未分化癌(ATC)的前瞻性临床研究
310014
1.主要目标: 对甲状腺未分化癌患者进行CAR-NK 免疫细胞联合PD-1 单抗联合治疗,观察和评估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2.次要目标: 1) 根据剂量限制毒性和临床反应情况包括可能的副作用情况,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 和/或推荐的II 期剂量(RP2D)。 2) 评估药效学(PD)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疗效的相关性; 3) 评估对标准治疗失败的甲状腺未分化癌(ATC)患者的初步抗肿瘤疗效。采用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描述初步抗肿瘤活性。 4) 与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 3.探索性目的: 1) 评估NKG2D CAR-NK 联合PD-1 单抗治疗时受试者免疫状态的变化。 2) 评估NKG2D CAR-NK 细胞治疗时药代动力学特征。
单臂
Ⅰ期+Ⅱ期
单臂研究,无需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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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2024C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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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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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202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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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介于18~75 岁(包括边界值),男女均可。 2. 组织学确诊的甲状腺未分化癌;手术无法完整切除或者术后复发的, 基因检测 BRAF(-)或BRAF(+)但拒绝或无法使用BRAF 相关靶向药的,或使用BRAF 相关靶向药治疗后仍进展的。 3. 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1,能够耐受手术、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综合治疗。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和外周血用于检测和制备CAR-NK 细胞。 4. 能够配合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和外周血用于研究相关的实验室检测。 5. 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 周。 6. 受试者需拥有至少1 个按照RECIST V.1.1 标准,通过CT、MRI、PET-CT 可稳定评估的靶病灶。靶病灶具有可测量径线(肿瘤病灶CT 扫描长径>=10 mm,淋巴结病灶CT 扫描短径≥15 mm,扫描层厚不大于5 mm)。 7.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所有的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 a) 血液检查:白细胞WB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60×10^9/L;血红蛋白含量Hb>=8.0g/dL;淋巴细胞LYM>=0.4×10^9/L; b) 血液生化:血清肌酐<=1.5 ×ULN,如血清肌酐>1.5 ×ULN,需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血清总胆红素<=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 ×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LT<=5×ULN,AST<=5×ULN)。 c) 淀粉酶和脂肪酶<=1.5 × ULN; d)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 2+。 8. 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细胞输注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 年内的女性)。 9. 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0.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
登录查看1. 妊娠期和哺乳期无法人工喂养的女性。 2.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EB 病毒DNA 定量>200 copies;巨细胞病毒(CMV)感染(IgM 阳性)。 3.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4. 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心脏病或经过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 和/或舒张压>90 mmHg)。 5. 存在以下任何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 a) 半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且相关专业医生认为心梗无法控制或不可预防; b) 静息状态心电图检查QTc>450ms(男性)或者QTc>470ms(女性)且拒绝预防性调控或监测心脏电传导; c) 静息状态心电图检查发现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异常(如心率、传导、形态特征等异常)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三级心脏传导阻滞或二级心脏传导阻滞或者PR 间期>250ms,且拒绝起搏器植入等预防性干预措施; d) 存在增加QTc 延长、心率异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 综合征家族史或有40 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或有延长间期伴随用药,且经相关专业医生评估认为属于心跳骤停或恶性心律失常高风险的患者。 6.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常规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患者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剂量>300mg/day;氯吡格雷,剂量>75mg/day),且无法切换为低分子肝素抗凝的患者。 7. 在治疗期间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8. 治疗前血氧饱和度<=90%(指脉氧检测,且指端无病变;否则改为血气分析),经治疗后无法改善。 9. 治疗前4 周内接受过相当于>15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药物,吸入性类固醇除外。 10. 现患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 现患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 12. 既往曾接受过NK 或CAR-NK 免疫细胞治疗。 13. 治疗前4 周内接受过抗PD-1/PD-L1 单克隆抗体治疗。 14. 既往接受过其他基因治疗的受试者。 15. 有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受试者且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16. 过去1 月内曾参加其他的临床研究且未过洗脱期。 17.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18. 受试者因各种原因退出研究,不能再次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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