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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4645】妥拉美替尼胶囊联合维莫非尼拓展在BRAF突变型复发或难治性郎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的Ib/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4645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6-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郎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试验通俗题目

妥拉美替尼胶囊联合维莫非尼拓展在BRAF突变型复发或难治性郎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的Ib/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妥拉美替尼+维莫非尼在BRAF突变型复发或难治性郎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青少年和成人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开放性的Ib/Ⅱ期探索性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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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b期阶段:评估妥拉美替尼+维莫非尼在BRAF突变型R/R-LCH青少年经治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安全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 Ⅱ期阶段:评估妥拉美替尼+维莫非尼在BRAF突变型R/R-LCH青少年和成人经治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1-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2岁,男女不限; 3.组织学确诊的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多症(LCH); 4.复发/难治性LCH; 5.累及多系统(大于一个系统)或累及单系统多病灶(大于一个病灶)的患者; 6.既往基因检测结果为BRAF突变阳性; 7.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标准化疗失败; 8.ECOG评分0-2分; 9.根据RECISTv1.1评估,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 10.预期生存>12周; 11.主要脏器功能及骨髓功能正常: •血常规:血红蛋白≥90 g/L(14天内未输血);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LP)≤2.5×正常值上限(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ALP≤6×ULN;总胆红素≤1.5×ULN;白蛋白≥30 g/L;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 •心功能: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55% ;心电图QTcF≤480ms;肌酸激酶(CK)≤1×ULN,肌钙蛋白/超敏肌钙蛋白≤1×ULN;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2. 育龄妇女须在入组前14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结果为阴性,且自愿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适当方法避孕。;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BRAF抑制剂或者MEK抑制剂; 2.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除本研究外的任何其他抗癌治疗(如化疗、其他靶向治疗、其他试验药物、放疗、中药治疗等); 3.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意义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项: •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植入术;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II级);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或目前有临床显著心律失常和/或传导异常的证据;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药物控制下收缩压≥140和/或舒张压≥90 mmHg); •超声心动图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 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患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患者禁止入组; •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服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药物且不能保证在研究期间停药者; 4.既往或筛选时有视网膜疾病,例如:视网膜静脉阻塞(RVO)、视网膜动脉阻塞、视网膜血管炎、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毛 细血管扩张症(Costs病)、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RPED)等;筛选时有RVO的危险因素(例如,未控制的青光眼或高眼压,高粘度或高凝综合征病史);RPED等视网膜疾病; 5.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6.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Anti TP)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阳性(HBsAg阳性需进一步检测HBV DNA,HBV DNA≥200 IU/ml,或≥10^3拷贝数/ml); 7.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8.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性疾病(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9.不可纠正的电解质异常(通过血液生化检测的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10.既往或目前存在CK升高相关的神经肌肉类疾病(例如炎症性肌病、肌营养不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脊髓性肌萎缩症、横纹肌溶解综合征); 11.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2.首次用药前4周内,出现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的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中规定的3级出血症状; 13.过去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1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和痴呆; 15.在研究药物给药前,所有相关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均未恢复至≤1级水平(NCI CTCAE v5.0判定); 16.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或13.9 mmol/L)、或其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疾病; 1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注意:如果入组,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剂量的研究用药品给药之后30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活疫苗); 18.对于绝经前女性受试者(绝经后女性患者必须已绝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认为无生育能力)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30天内,有望怀孕、哺乳或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育龄女性配偶); 19.已知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的患者; 20.正在接受并且不能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1周和研究期间停用方案禁止的影响CYP同工酶(CYP2C9和CYP3A4的强诱导剂、强抑制剂)的静脉或口服药物的患者;正在服用经CYP1A2代谢的治疗窗较窄的药物; 21.无法吞咽胶囊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 22.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的其他情况。如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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