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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CTR2100046031】盐酸安罗替尼联合紫杉醇单周疗法在含铂治疗失败的复发性卵巢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46031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盐酸安罗替尼+紫杉醇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盐酸安罗替尼+紫杉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5-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卵巢癌

    试验通俗题目

    盐酸安罗替尼联合紫杉醇单周疗法在含铂治疗失败的复发性卵巢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盐酸安罗替尼联合紫杉醇单周疗法在含铂治疗失败的复发性卵巢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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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盐酸安罗替尼联合紫杉醇单周疗法在含铂治疗失败的复发性卵巢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

    盲法

    N/A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7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5-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75周岁的女性患者。 3.经病理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4.减瘤术后接受过含铂方案治疗,且含铂方案治疗期间疾病复发/进展或自含铂治疗(至少4周期)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184个公历日): (1)复发进展定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有明确记录的影像学进展,CA125持续升高(1周后确认)且伴临床症状或体格检查提示疾病进展; (2)允许在两次含铂方案治疗之间,接受过不超过1个非铂方案治疗; (3)含铂方案治疗期间疾病复发/进展或自含铂治疗(至少4周期)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184个公历日)的患者后续未接受过系统治疗方案。 5.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长径≥10 mm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 mm;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局部治疗的病灶,根据RECIST v1.1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 6.能正常吞咽药片。 7.ECOG评分:0~1(ECOG评分标准见附件2)。 8.预期生存期≥12周。 9.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用药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纠正治疗的药物):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90×10^9/L,血红蛋白≥90 g/L,血清白蛋白≥30 g/L,胆红素≤1.5×ULN,ALT和AST ≤3×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血清肌酐≤1.5×ULN。 10.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需要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8周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用药前的72 h内血HCG检查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及乳腺原位癌除外。 2.受试者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或脑膜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无临床证状的患者可以纳入。 3.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用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为目的的引流者。 4.既往发生过胃肠道穿孔、腹腔脓肿或近期(用药前3个月以内)发生过肠梗阻或影像学、临床症状提示伴有肠梗阻者。 5.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 6.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 (1)纽约心脏协会(NYHA)2级以上心力衰竭; (2)不稳定型心绞痛; (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4)房颤;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 (5)PR间期>250 ms或QTc > 470 ms。 7.凝血功能异常(INR > 2.0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6 s),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 8.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基线期若大便潜血阳性,可复查,复查后若仍为阳性,结合临床判断,必要时进行胃镜检查。 9.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浅静脉血栓经研究者判定后可以入组。 10.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等)。 11.伴有活动性溃疡、未愈合创口或伴有骨折。 12.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并经证实24小时尿蛋白量>1.0 g。 13.先前接受放疗、化疗或分子靶向治疗,在治疗完成后(末次用药)、研究用药前不足4周者(口服分子靶向药不足5个药物半衰期者);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未恢复至≤1度者(CTCAE 5.0)。 14.患者有活动性感染、用药前7天内有不明原因发热≥38.5℃、或基线期白细胞计数>15×10^9/L。 15.患者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 16.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500IU/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拷贝数>正常值上限)。 17.已发生骨转移的患者,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的姑息性放疗区域>5%骨髓区域。 18.患者用药前2周内仍在使用强CYP3A4诱导剂,或用药前1周内仍在使用强CYP3A4抑制剂。 19.患者既往曾接受过安罗替尼或其他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20.患者接受过紫杉醇单周疗。 21.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或辅料过敏者。 22.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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