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设置老年医学科 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 第六条 老年医学科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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