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沪疾控局卫免〔2025〕1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5-06-1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有效降低婴幼儿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危害,提高呼吸道合胞病毒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以下简称RSV单抗注射液)使用便捷性,在前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扩大RSV单抗注射液使用管理试点医疗机构范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结合本市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各区组织发动和申报情况,在现有7家市级产科、儿科专科医疗机构试点工作基础上,新增36家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RSV单抗注射液扩大试点。具体试点机构详见附件。
二、加强规范管理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级疾控中心、试点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呼吸道合胞病毒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暂行)》(沪疾控局卫免〔2024〕7号),始终坚持把药品使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规范组织开展RSV单抗注射液使用试点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区疾控中心和试点医疗机构及接种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全员培训,包括试点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儿科、新生儿科、接种门诊(包括产科接种室、特需接种门诊)等医务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实施使用操作。
(三)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制定RSV单抗注射液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院内RSV单抗注射液处方、注射使用流程,加强处方审核管理,规范落实冷链储存、安全注射以及信息报送和管理等工作要求,按要求做好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可通过电话、微信、线上预约等多种方式,方便有需求的市民预约并注射使用。
(四)各区疾控中心要做好辖区内RSV单抗注射液的采购、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技术支持,参与不良反应调查和处置工作。
(五)市疾控中心要对全市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及数据汇总,继续开展使用效果评估。
三、动态优化调整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追踪评估,根据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和市民使用需求,合理确定参与RSV单抗注射液使用试点单位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疾控局。市疾控局根据需要动态调整RSV单抗注射液使用管理单位名单并予以公布。
附件:上海市呼吸道合胞病毒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试点使用医疗机构名单(截至2025年5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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