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1989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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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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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骨肉瘤
艾伏尼布用于未经治疗或既往接受过1种系统性治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经典型软骨肉瘤受试者
一项在携带 IDH1 突变、未经治疗或既往接受过1种系统性治疗方案的≥18岁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经典型软骨肉瘤受试者中评价艾伏尼布的 III 期、多中心、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研究(CHONQUER研究)
主要目的:基于 BICR 的肿瘤评估,评估艾伏尼布在1级和2级受试者中的疗效。 关键次要目的:基于 BICR 的肿瘤评估,评估艾伏尼布在所有随机化受试者中的疗效;基于 OS 评估艾伏尼布的疗效。 其他次要目的:评估艾伏尼布在1级和2级受试者以及所有随机化受试者中的额外疗效;评估艾伏尼布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治疗对 HRQoL 和卫生经济学结果的影响;评价艾伏尼布的 PK 和 PD。 探索性目的:对于从安慰剂交叉至艾伏尼布的受试者,评价从艾伏尼布首次给药至接受艾伏尼布后记录到的进展(由研究者评估)或全因死亡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识别可能提示临床缓解/耐药、PD活性和/或作用机制的探索性生物标志物。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研究者或授权人员通过 RTSM 管理随机化和/或治疗分配(包括剂量调整)。
双盲
施维雅(北京)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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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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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203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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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ECOG PS 为0-1。允许纳入由于既往手术切除导致功能限制或由于肿瘤的解剖位置,导致ECOG PS 为2的受试者。 3. 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完成HRQoL(EORTC-QLQ-C30、EQ-5D-5L和PROMIS)评估。 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在开始 IMP 治疗前接受医学监督下的妊娠血液检查。首次妊娠试验将在筛选期间(IMP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另一次在 IMP 首次给药当天进行,必须在给药前确认结果为阴性。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和研究治疗期间直至 IMP 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禁欲或使用2种有效的避孕方法(高效方法和屏障法;均在附录7中描述)。单独使用激素避孕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应与屏障法联合使用。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从提供知情同意开始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 IMP 末次给药后90天内(女性和男性)使用2种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中一种是高效方法,另一种是屏障方法)。研究期间和 IMP 末次给药后90天内不允许捐献精子。 5. 在进行方案第13.3节所述的任何研究特定程序前获得。受试者将签署预筛选和/或主知情同意书,具体取决于其 IDH1 突变检测的时间。 6. 组织病理学诊断(新鲜或在过去3年内采集的库存肿瘤活检样本)符合1、2或3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经典型软骨肉瘤,且不适合根治性切除。 7. 根据RECIST v1.1定义,至少有一个 BICR 确认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可测量病灶在治疗区域外或在治疗区域内,并且自治疗后大小增加≥20%。 8. 针对软骨肉瘤,既往在晚期/转移性背景下接受过0-1种系统性治疗方案(发生转移性疾病复发/进展期间进行的辅助/维持/巩固治疗将被视为既往系统性治疗)。 9. 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必须出现影像学进展/疾病复发,定义为: ● 随机化前12个月内间隔不超过6个月(±2周)进行的2次影像学评估证实了影像学疾病进展(局部和/或远处)。 或 ● 完成手术切除后任何疾病复发(局部和/或远处),并在随机化前6个月(±2周)内通过影像学检查证实。 10. 中心实验室检测记录为 IDH1 基因突变疾病(检测 R132C/L/G/H/S 突变变异体;见第9.1节)(来自新鲜肿瘤活检或可获得的最新库存肿瘤组织,其来自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病灶)。 11. 具有充分的肾功能,定义为: ● 使用Cockcroft & 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30 mL/min(附录4); 12. 具有充分的肝功能,定义为: ● 血清总胆红素≤1.5×ULN(除非因Gilbert病认为必须≤3.0×ULN)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碱性磷酸酶 (ALP)≤2.5×ULN。对于骨转移和/或疾病相关肝脏受累的受试者,ALP必须≤5×ULN。 13. 具有充分的骨髓功能(血液检查前至少2周内未输血或使用生长因子)。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00/mm^3 或1.5 × 10^9/L ● 血红蛋白≥8 g/dL ● 血小板≥75,000/mm^3 或75 × 10^9/L; 14. 从任何既往手术、放疗或预期用于治疗癌症的其他治疗的任何临床相关后遗症和毒性反应中恢复。;
登录查看1. 无法吞咽口服药物。 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3. 不能配合研究。 4. 同时参加另一项干预性研究;允许参加非干预性登记研究或流行病学研究。 5. 受试者已入组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已接受至少一剂IMP。 6. 既往接受过 IDH1 抑制剂治疗。 7. 随机化前 < 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癌治疗(既往研究性或基于免疫的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为4周)。 8. 随机化前 < 2周内接受过放疗。 9. 已知有症状性脑部转移,需要剂量为 > 10 mg/天泼尼松(或换算剂量)的类固醇治疗。既往诊断为脑部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在随机化前已完成治疗且已从放射治疗或手术的急性反应中恢复,因这些转移中止或降低皮质类固醇剂量至≤10 mg/天至少4周,并且在随机化前脑病灶达到放射学疾病稳定至少3个月,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0. 有其他原发性癌症病史,以下除外:a)已根治性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治愈的原位癌;或c)pT1-2前列腺癌 Gleason 评分 < 6;或d)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年内无其他原发性实体瘤或液体肿瘤,并且研究者认为在当前诊断为软骨肉瘤的情况下,该疾病不会影响受试者的结局。 11. 随机化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2. 正在使用治疗窗窄的已知强效细胞色素 P450 (CYP) 3A4 诱导剂或敏感的 CYP3A4 底物药物,除非(至少经过5个半衰期后)在随机化前将其转换为其他药物。 13. 在随机化前7天内有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 > 38.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肿瘤热受试者可入组)。 14. 已知对艾伏尼布或匹配安慰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15. 随机化前6个月内有显著的活动性心脏疾病,包括纽约心脏协会 (NYHA) 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或卒中。 16. 随机化前28天内通过 ECHO 扫描(或根据机构实践的其他方法)获得的LVEF < 40%。 17. 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 ≥450 ms或具有增加 QT 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其他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根据当地心脏病学评估,允许束支阻滞合并 QTcF 间期延长的受试者入组。 18. 正在使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除非(至少经过5个半衰期后)在随机化前将其转换为其他药物,或者除非可以在研究期间对药物进行适当监测。如果无等效药物,应密切监测QTcF。 19. 已知有活动性乙型肝炎 (HBV) 或丙型肝炎 (HCV) 感染、已知 HIV 抗体结果阳性或 AIDS 相关疾病。允许对 HCV 治疗有持续性病毒应答或对既往 HBV 感染有免疫力的受试者入组。根据机构实践,允许慢性 HBV 或 HIV 得到充分抑制的受试者入组。 20. 患有任何其他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12个月内)或主动自杀意念或行为,或可能会增加与参加研究或 IMP 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定和(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21. 已知患有活动性炎性胃肠道疾病、慢性腹泻、既往胃切除术或胃束带成形术、吞咽困难、短肠综合征、胃轻瘫或其他限制口服给药药物摄入或胃肠道吸收的疾病。允许存在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胃食管反流病(假设无潜在药物相互作用)。 22. 已知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PML) 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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