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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1557】在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特立妥单抗联合来那度胺和特立妥单抗单药治疗与来那度胺单药治疗作为自体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的3期研究MajesTEC-4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155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特立妥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特立妥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5-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2400247;JXSL2400248

靶点
适应症

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在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特立妥单抗联合来那度胺和特立妥单抗单药治疗与来那度胺单药治疗作为自体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的3期研究MajesTEC-4

试验专业题目

在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特立妥单抗联合来那度胺和特立妥单抗单药治疗与来那度胺单药治疗作为自体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的3期研究MajesTEC-4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5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Tec-Len与Len的疗效,以及在维持背景中Tec与Len的疗效 次要目的 进一步比较Tec-Len与Len的疗效,以及在维持背景中Tec与Len的疗效 评估维持Tec-Len和Tec治疗的安全性特征 ● AE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表征维持Tec-Len和Tec治疗的PK ● 使用群体PK方法的PK参数 ● 评估维持Tec-Len和Tec的免疫原性 ● 特立妥单抗ADA的存在和活性 ● 与Len相比,评估维持Tec-Len和Tec治疗对PRO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以及开展研究的辖区内同意的法定年龄)。;2.根据IMWG标准(附录4),必须为症状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新诊断,并且已接受4至6个周期的3或4种药物诱导治疗,其中包括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或一种IMiD伴或不伴抗CD38单克隆抗体以及单次或双次ASCT。ASCT后巩固治疗最多允许2个周期,只要诱导加巩固治疗周期的总数不超过6。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和随机化前至少7天(安全性导入期为C1D1)完成所有之前的治疗,细胞毒性治疗除外,细胞毒性治疗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21天完成(安全性导入期为C1D1)。;3.必须仅接受一种治疗线,并且根据研究者的评估,根据IMWG 2016缓解标准,至少达到部分缓解(≥PR)。诊断时患有浆细胞瘤的受试者必须基于使用相同方式的重复影像学检查,满足IMWG 2016缓解标准≥PR(Kumar 2016)。;4.不得对来那度胺的起始剂量不耐受(参见表11)。;5.必须在诱导治疗开始后12个月内接受过高剂量化疗和ASCT,并且在随机化时或对于安全性导入期的受试者在申办方批准时在上一次ASCT后6个月内(接受巩固治疗的受试者为7个月)。;6.不得接受任何维持治疗;7.在筛选时和开始研究治疗给药之前,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见附录7)。;8.临床实验室值符合以下标准。 血液学 血红蛋白 ≥8.0 g/dL(≥5 mmol/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无既往RBC输血;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素) 血小板 ≥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无输血支持或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109/L(允许先前的生长因子支持,但对于G-CSF或GM-CSF必须有7天没有支持,对于聚乙二醇化G-CSF必须有14天没有支持) 生化检查 AST和ALT ≤2.5×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 ≤1.5×ULN;患有先天性胆红素血症的受试者除外,例如Gilbert’s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CrCl ≥30 mL/min,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8)或24小时尿液采集 白蛋白校正后的血清钙 ≤14 mg/dL(≤3.5 mmol/L)或游离离子钙 ≤6.5 mg/dL(≤1.6 mmol/L;参见附录10)。;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0-14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在开始研究治疗后24小时内再次进行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同时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进一步进行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10.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定义见附录11): a) 没有生育能力,或 b) 有生育能力的,从给药前4周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给药中断期间)或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或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同时采用2种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和另一种有效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11)。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参见第6.11.3节了解有关同时使用含雌激素产品和来那度胺的详情。 注:如果女性在研究开始后具有生育能力,则该女性必须遵守上述(b)点。 注:只有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内避免与异性性交,才认为禁欲是一种高效避孕措施。需要根据研究的持续时间和受试者的习惯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禁欲的可靠性。;11.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捐献卵子(卵子、卵母细胞)或冷冻以供将来使用,用于辅助生殖。;12.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男性在进行任何允许射精到另一个人的活动时必须佩戴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霜/栓剂)。如果其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安全套(含或不含杀精剂),并且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参见附录11)。;13.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内或在接受特立妥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捐献精子用于生殖目的。;14.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中规定的生活方式限制(第5.3节)。;15.必须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ICF)(根据当地要求),表明受试者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的程序,并且愿意参加本研究。;

排除标准

1.任何先前使用基因修饰的过继细胞疗法(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NK细胞)的疗法。;2.因研究者确定的与来那度胺相关的任何AE而终止治疗。;3.有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或既往器官移植史。;4.在随机化前任何时间或对于安全性导入期的受试者在C1D1前,根据IMWG 2016缓解标准,出现疾病进展。;5.C1D1 14天内放疗或7天内局部放疗。;6.在C1D1前的14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累积剂量相当于>40 mg地塞米松(参见附录12)。;7.在C1D1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或非复制疫苗,包括紧急使用的疫苗(例如COVID-19)。;8.排除下列任一情况: a) 任何持续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或B细胞恶性肿瘤(多发性骨髓瘤除外) b) 任何恶性肿瘤病史(多发性骨髓瘤除外),被认为具有高复发风险,需要全身治疗 c) 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即在过去24个月内进展或需要改变治疗)。唯一允许的例外是过去24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且被视为已治愈的恶性肿瘤: 1) 非肌肉侵袭性膀胱癌(孤立性Ta-PUN-LMP或低级别,<3 cm,无CIS) 2) 采用根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仅采用根治性手术切除治疗的局限性黑色素瘤 3) 非浸润性宫颈癌 4) 乳腺癌:经过充分治疗的小叶原位癌或原位导管癌或局限性乳腺癌病史(允许抗激素治疗) 5) Gleason评分≤7a的局限性前列腺癌(M0、N0),仅进行局部治疗(RP/RT/局部治疗) 6) 经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协商后,认为已治愈且复发风险最小的其他恶性肿瘤。;9.浆细胞性白血病、冒烟型多发性骨髓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多发神经病、器官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变化)或轻链淀粉样变性,没有根据IMWG标准定义的潜在症状性骨髓瘤且存在CRAB和/或SLiM症状。;10.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或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如果怀疑其中任何一种,则需要进行脑磁共振成像(MRI)和腰椎细胞学检查。;11.C1D1前6个月内发生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惊厥发作。;12.对任何研究治疗药物或其辅料有禁忌症或危及生命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IB和最近适用的RSI)。;13.受试者在参加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或计划怀孕。;14.受试者计划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生育孩子。;15.存在以下心脏疾病: a)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脏衰竭 b) C1D1之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c)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不认为是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 d) 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16.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人类免疫缺陷(HIV)病毒阳性受试者: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定义病症的病史 - 筛选期时CD4计数<350细胞/mm3 - 筛选期间或筛选前6个月内可检测到的病毒载量(参见表2) - 未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 - 筛选开始后6个月内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发生变化 - 接受可能干扰研究治疗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评估)。;17.乙型肝炎感染(即HBsAg或HBV-DNA阳性):如果感染状态不清晰,则需要定量病毒水平来确定感染状态,参见第8.3.5节以了解进一步所需的评估。;18.通过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检测阳性来测量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有HCV抗体阳性史的受试者必须接受HCV-RNA检测。如果有慢性HCV感染史(定义为HCV抗体和HCV-RNA阳性)的受试者完成了抗病毒治疗,并且在治疗完成后12周内检测不到HCV-RNA,则该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19.合并的医疗或精神状况或疾病,可能会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会对参加本研究构成危险,例如: a) 3级或更严重的外周神经病变 b) 急性弥漫性浸润肺病 c) 有活动性全身病毒、真菌或细菌感染的证据,需要全身抗菌治疗 d)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患有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外情况:患有白癜风、受控I型糖尿病和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根据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目前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受试者,无论何时诊断出这些疾病,均符合资格。 e) 致残的精神疾病(例如酗酒或药物滥用)、重度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f) 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的治疗、理解知情同意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参与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获益的任何情况(例如,损害福祉)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方案指定的评估的任何其他问题 g) 不依从推荐的医学治疗的历史。;20.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遭受过严重外伤,或尚未从早期手术中完全恢复,或在受试者预计参加研究期间或在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2周内计划进行大手术。;21.在C1D1之前的4周内或5个PK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一种研究药物(包括研究疫苗)或使用过侵入性研究医疗器械,或目前正在参加一项干预性调查研究,除非只是采集了长期生存数据并获得申办方批准后。;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0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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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临床试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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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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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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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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