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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9426】信迪利单抗联合托莱西单抗治疗一线免疫治疗失败的晚期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项目名称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09942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3-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信迪利单抗联合托莱西单抗治疗一线免疫治疗失败的晚期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项目名称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信迪利单抗联合托莱西单抗治疗一线免疫治疗失败的晚期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项目名称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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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一线免疫或联合含铂化疗失败的晚期驱动基因阴性的PCSK9高表达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估托莱西单抗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3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3-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3-15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在实施任何试验相关流程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年龄>=18周岁且<=80周岁; 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IIIB-IIIC)、转移或复发性(IV期)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9版TNM肺癌分期); 4.既往接受PD-(L)1抑制剂 (单独或与另一种全身性治疗联合)治疗后失败(CR、PR、SD>6个月); 5.经组织学标本证实无EGFR基因敏感突变、ALK基因融合变异、ROS1基因突变、RET基因突变; 6.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的病灶如证实发生进展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7.允许无症状或经局部治疗后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入组,只要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 (2)无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至少2周内症状无加重; (3)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糖皮质激素用量稳定且减至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以下; 8.允许受试者接受姑息性放射治疗(包括针对症状性脑转移的颅脑放疗),但放疗需在入组前至少1周结束,并且放疗相关的毒性恢复至小于或等于1度(CTCAE 5.0,脱发除外); 9.ECOG评分0-2分; 10.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1.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3)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4)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5)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ULN(有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ALT 或AST <=5×ULN); (6)血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7)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 (8)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2.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3.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病理为小细胞肺癌(SCLC),包括 SCLC 与 NSCLC 混合的肺癌; 2. 患者接受过一线以上的 PD-(L)1 抑制剂单药或联合化疗治疗; 3. 接受过以下治疗: (1) 治疗前 3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包括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等; (2)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 (3)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剂量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剂量); (4)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5)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如开腔、开胸或凯富等手术),或未愈合的手术伤口、溃疡或骨折。 4.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5. 在治疗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大于 30Gy 的胸部放射治疗或在治疗前 7 天内接受过30Gy 及更小剂量的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允许骨病变或颅内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 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8. 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托莱西单抗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9.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 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0.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1/2 抗体阳性); 1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 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亦可入组: (1) 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1000 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2) 对于抗 HBc(+)、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2. 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3. 首次给药之前(第 1 周期,第 1 天)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5. 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2 级的慢性心衰; (3) 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 (4)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 (5)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6) 活动性肺结核; (7) 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8)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9) 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 (10)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11)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12) 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受试者; 16. 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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