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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3430】一项评价GH2616 片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剂量扩展的Ia/Ib期临床研究(方案编号:GH2616-101)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3430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5-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GH2616 片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剂量扩展的Ia/Ib期临床研究(方案编号:GH2616-101)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GH2616 片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剂量扩展的Ia/Ib期临床研究(方案编号:GH26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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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研究(Ia) 主要目的 1.评估GH2616片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 2.确定GH2616片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扩展期推荐剂量(RDEs)。 次要目的 1.评估GH2616片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晚期实体瘤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估GH2616片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剂量扩展研究(Ib) 主要目的 1.评估GH2616片在具有TP53突变和WGD特征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 2.确定GH2616片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估GH2616片在具有TP53突变和WGD特征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PK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勤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6;9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2-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9-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经研究者评估以下二点并认为适合参与本研究:a.受试者充分理解本研究的要求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b.能够遵守本研究的用药要求以及所有与研究相关的程序和评估。 3. 符合以下条件的肿瘤类型: Ia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复发或转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HGSOC),子宫癌肉瘤(UCS),非小细胞肺癌(NSCLC),小细胞肺癌(SCLC),三阴性乳腺癌(TNBC),尿路上皮癌(BLCA),结直肠癌(CRC)等。 Ib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经实验室证实具有TP53基因突变和基因组加倍(WGD)特征的复发或转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HGSOC),子宫癌肉瘤(UCS),非小细胞肺癌(NSCLC),小细胞肺癌(SCLC),三阴性乳腺癌(TNBC),尿路上皮癌(BLCA),结直肠癌(CRC)等。各瘤种具体要求如下: 1)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至少经过一线及以上含铂类化疗后进展/复发的铂耐药卵巢癌或至少经过二线及以上含铂类化疗后进展/复发的铂敏感卵巢癌。“铂耐药”的定义为: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含铂方案末次化疗时间之间的间隔<6个月或者肿瘤在初始治疗或者复发治疗过程中进展。“铂敏感”的定义为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末次化疗时间之间的间隔≥6个月。应从最后一次铂类药物治疗之日起至疾病进展之日止计算间隔时间。 2)子宫癌肉瘤:至少经过一线及以上含铂化疗后进展/复发。 3)非小细胞肺癌:至少经含铂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已知阳性基因驱动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融合/c-ros癌基因1(ROS1)融合基因等需经过标准靶向治疗后进展或复发。 4)小细胞肺癌:至少经含铂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 5)三阴性乳腺癌:至少经过一线化疗后进展/复发。 6)尿路上皮癌:至少经过一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进展/复发。 7)结直肠癌:至少经过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后进展/复发。 注:辅助治疗的受试者治疗结束后小于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可认为是经一线治疗; 4.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附录 1: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量表)0或1分;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附录 2:实体瘤疗效评价治疗(RECIST 1.1)),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7. 受试者在筛选时具备足够的重要脏器功能(要求筛查前14天内未曾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人体白蛋白制剂),具体定义如下: a)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 × 109/L;血红蛋白(HGB)≥90 g/L(9 g/d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者已证实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 × ULN。对于无肝转移的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肝转移的受试者,ALT或AST≤5 × ULN; c) 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方法(附录 3: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60 mL/min;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 ULN(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指标在治疗范围内); e) 心功能标准: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大于50%。 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定义为性成熟并且有生物学潜在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 GH2616片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化疗,或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此外,对以下抗肿瘤药物或治疗做特别规定:1)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2)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3)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 2.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在GH2616片首次给药之前28天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急性毒性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5.0版本≤1级或入组标准规定的基线水平(脱发、乏力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4. 静息状态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平均校正QT间期(QTc,采用Fridericia’s校正公式)> 470 ms(如有临床指征,可增加心电图检测频次)。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 250 ms。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家族史中直系亲属有长QT综合征或不到40岁就不明原因猝死,正在使用任何已知QT间期延长的药物。 5.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包括: a)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500 IU/ml或1000 cps/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或1000 cps/ml时]),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但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允许纳入); b) 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 c) 已知的梅毒活动性感染。 6. 症状性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有CNS病灶且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的无症状受试者才符合资格: a) 存在根据RECIST 1.1确定的CNS之外的可测量病灶。 b) 受试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 c) 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全脑放射治疗,未进行神经外科切除术。 d) 受试者在CNS疾病治疗时未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 e) 转移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即,没有转移至中脑、脑桥、髓质或脊髓)。 f) 没有证据表明在完成CNS定向治疗(若给予)和开始研究治疗之间存在中期进展。 7. 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 a)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症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两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因穿刺活检使用预防性抗生素的受试者可入组; b)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级的心力衰竭; c) 开始治疗前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除外); d) 当前或既往有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等情况的受试者; e)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出现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即使在接受多种降压药治疗的情况下收缩压>= 160 mmHg 或者舒张压>=100 mmHg; f)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g) 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在首剂研究药物给药之前营养不良纠正后稳定28天以上者可以入组; h)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或血管(如纵膈大血管、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i) 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j)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k) 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l) 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或无稳定的疼痛治疗方案。 8. 对GH2616片或其制剂组分过敏。 9. 对口服药物吸收有显著影响,如不能吞咽、慢性泄泻和肠梗阻等。 10. 受试者具有严重性基础肺部疾病或病史,如中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肺间质疾病病史,药物诱导性肺间质疾病,急性或慢性感染性肺炎、肺移植等。 11.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P-糖蛋白(P-gp)强抑制剂和强诱导剂(附录 6)。 1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3.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4. 首次给药前28天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开腹手术、血管介入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15. 既往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并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者。 16. 既往接受过KIF18A抑制剂治疗。 17. 具有POLE热点突变,dMMR/MSI-H,或可识别的超突变表型。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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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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